跨国银行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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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银行监管浅析跨国银行的监管摘要:跨国银行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使得金融体系愈加脆弱。跨国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为了解决跨国银行业务发展经过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设计出了很多有益的法规和制度。这些国际惯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并不特别完善、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的国家来讲是特别重要的。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风险一、跨国银行监管的原因跨国银行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调拨和运用资金。冲破了某些国家金融领域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创新,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提供融资便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跨国银行的融资还是很多国家弥补本国国际收支赤字的一个重要
2、来源,因此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跨国银行为追逐本身的盈利转嫁本身面临的风险,介入国际间的剧烈竞争,经常要频繁地调拨资金、买卖外汇这些活动会引发很多问题所以必须遭到有关当局的监控。详细而言,政府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动因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跨国银行本身的特点使得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尽管从形态上看,跨国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延伸,然而正是由于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导致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由于跨国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还是业务领域、法律根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政府
3、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愈加困难。其详细原因在于:首先,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施行,而跨国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的外还要考虑维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施行,并知足平衡国际收支、调节外汇储备等目的的需要。其次,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商量、合作和国际联合监管、统一监管的原则,这比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更缺乏效力。一般商业银行监管能够运用政府强迫性手段因此收效比拟明显。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强迫性,其效果带有较大的局限性。(二)跨国银行的发展导致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
4、间的资金调拨冲破了国际障碍,进而导致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依靠加深一家银行破产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响。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愈加严密地联络在一起,跨国银行在这一经过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它,一国的金融动乱能够传递到另一国,进而造成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动乱。因而,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目的。(三)跨国银行业务会削弱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力跨国银行的国际借贷、外汇交易等活动经常会冲击母国和东道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比方,当一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货币政策时国内银行和企业能够方便地从国际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进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反
5、,当一国为解决就业问题而降低利率水平常,国内的资金会通过跨国银行业务而流向国际市场,这同样使得货币政策的效力被削弱。与此同时,在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削弱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协调的成本上升,国际政策协调更为困难,进而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可能会不顾外部的监管而单独采取行动。因而,施行跨国银行的联合监管,对保障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四)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中存在着“真空现象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而跨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既包括母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各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划分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
6、:首先对跨国银行的定义和界定的标准很多,比方资本额、海外业务比重、涉及的国家数等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跨国银行进行分类可能会使部分银行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其次。当一家银行在很多国家办理业务时,哪一国的管理当局应对防止这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负有主要责任,往往不是很清楚。这样。一旦发生危机,很难确定由谁来承当最后贷款人责任。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一)“巴塞尔体系关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规定巴塞尔体系确立了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最低标准,即“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这些内容主要体如今下列四个协议之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7、、1992年的(巴塞尔建议)以及1996年的(跨国银行业务监管)。其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明确提出,跨国银行的东道国分支机构由投资母国实行并表监管,东道国负有一定监管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跨国银行监管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后的1992年(巴塞尔建议)发展了这一基本原则,列举了母国的监管责任,包括获得并表监管的信息、现场检查、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协调责任划分等,确立了母国统一监管下双重审批的原则。1996年(跨国银行业务监管)进一步细化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关于监管责任的划分,提出了29条监管跨国银行业务的建议,使得监管原则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的依托。进入本世纪以后,巴塞尔委员会与时俱进地发
8、展了其银行监管体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6月(有效施行新资本协议)、2006年10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其中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施行新资本协议)(全称为(有效施行新资本协议:母国与东道国信息分享))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围在进行监管时信息分享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2006年(有效施行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在划分母同和东道国监管责任上有r明硅的变化。该文件从下面几个方面提升了东道国在跨困银行监管的整体架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详细表如今:1母同监管当局应理解和认可东道国监管当局十分是国外银行子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要求;2法律有共同利益的监
9、管当局应加强务实的合作,确保困际活跃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遵守有效监管协议;3东道圈监管当局能够采取直接的监管措施,并可与辖区内的当地银行直接沟通,必要时,监管当局应避免施行雨复的、不协调的审批和验证工作,以减少银行负担,节约监管资源;4监管当局对境内银行(包括本国银行、外国银行子行和分行)的经营负有法定监管责任;5母围监臀当局应主动与东道困监管当局加强协调,东道同监管当局应确保与被监管银行进行有效沟通。由此能够看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仅仅依靠母国当局的并表监管难以对跨冈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基于属地管辖权的东道国当局的监管措施在实践中则往往更直接,其效用更是立竿见影
10、。由于跨国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实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制定策略的内在目的。近年来,大量的金融创新,冗杂的金融衍生产品,难以控制的场外交易,这一切都使得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难以奏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做了修改。总体来讲,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2020年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在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2020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20年12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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