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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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下面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
2、情况的账簿。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面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下面审核工作: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实(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
3、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背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
4、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1验旧。 (1)检验纳税人能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能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2供新。(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能否相符。(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背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
5、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下面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别人专用发票;4向别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
6、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下面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别人;根据要求能够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
7、售应税项目,能够不开具专用发票。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根据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
8、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别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早或滞后。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
9、必须按下面定用处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获得专用发票。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获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获得专用发票。二只获得记账联或只获得抵扣联。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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