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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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碰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1、医疗事故1987年公布的(医疗是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通过比拟,我们能够看到这次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上有下面几个明显的区别:主
2、体不同。原来的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1988年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把医疗事故的主体解释扩大到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但是我们发如今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很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例如,因医院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药品,进而给患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损害(南方周末披露的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非法购药事件)。再如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检修和保养经过中出现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事件(湖北省人民医院不合格暖箱造成龙凤胎残疾,最后被判290万的高额赔偿)。9月1日刚刚生效的如今则扩大为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详细来讲,主要有下面几种
3、法律作为认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适用的因果关系不同。原来是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在医疗活动经过中存在大量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现象,况且在很多情况下间接原因在特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直接原因,因而原来处理办法中仅以医疗主体的过失是患者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承当医疗责任的条件不免有失公允。这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听取了相应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及推定因果关系。造成的后果不同。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
4、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最少也要造成明显的人身伤害。对于没有到达事故程度(即明显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过失。而如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用了一个很模糊的讲法,即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作为事故造成的后果法定条件,不成认精神损害(从理论上来讲,我以为逻辑不严密,精神卫生科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但是考虑到万一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标准不好把握,第二会引起高额赔偿诉讼)。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本例手术医陌生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
5、了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过失。或者现实当中的小病大治的问题,我以为对待这个问题:第一是确定该医生能否具有主观上的成心,假如有,能够根据(消法)主张双倍索赔。第二假如主观上没有成心,只是有过失(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能够主张返还多余的医疗费用。假如这种诊疗方法没有成心或过失,而是纯粹的对治疗方案的技术上不同对待,不构成法律纠纷,当然,总体来讲若没有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小病大治不属于医疗事故。2、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纠纷非医疗纠纷是指除医疗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这类纠纷有些是由于医生或者医院方面损害病人的权利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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