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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构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面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亲,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
2、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鼓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下面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下面简称总部中层。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第六条新提携人员,
3、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根据岗位要求,以人的才干和业绩为考察重点,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和优势。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4、下列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操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职业素养好,热爱中国铁通。二熟悉当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市场意识、改革和创新意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沟通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六一般应具有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大中型企业、知名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以上职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七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5、省分班子应当符合职位的基本要求:一总经理1具有较强的决策判定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2有较强的执行力,能根据上级要求有效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4能认真履行职责。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1具有5年以上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关的从业背景。担任总会计师的,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2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积极协助总经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党委负责人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安然平静一定的企业管理经历。2精通党群业务,擅长做思想-工作。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4能认真履行职责。四工会主席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具
6、备当代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历。3密切联络群众,擅长表达员工意愿,能够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新提携担任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下面,十分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提携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下面,十分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第十四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十分突出的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可破格选拔任用。第十五条聘任前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一选聘省分总经理,由公司领导提名,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7、经理助理由省分总经理提名,同级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确定考察对象。拟提携任职的人员,必须呈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二选聘总部中层,由主管领导提名,行政人员报总经理审核,党群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核,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三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准确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第十七条考察、考核的基本程序为:一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拟订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二任职前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化地了解情况;任
8、职后的考核采取召开述职报告会,进行民主测评。班子成员分别述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员工代表听取述职,并参加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为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构成考察报告。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简化。对已任职人员结合任期经营目的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民主测评、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构成考核报告及考核等次,提交党委审定。四反应考核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考核了解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公司主管部门向党政主要领导或本人反应。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对
9、考察对象或拟提携任用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人选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的人员可不进行公示。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要在会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人员由总经理履行聘任手续,党群负责人由党委履行任用手续。第二十条任用方式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相结合。行政职务采取聘任制,党群职务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的为核心,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注重民主测评结果和群众认可度。第二十二条考
10、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详细操作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施行任免、赏罚的主要根据,并存入个人业绩档案。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考察、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考察、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纪律,公正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确保考察、考核质量,对考察材料负责并签名。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失真失实等行为,要追查有关人的责任。第四章选聘方式第二十五条人才选聘要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坚持集体研究,分层体现,双向反应,科学决策。实行职位分析、资格审查、素质测评、专业考试与实地考察、党
11、委审核、签约聘用的新方法。第二十六条选拔方式主要有直接选聘任、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和依法选举。第二十七条直接选聘任一般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有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根据。民主推荐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从外部沟通到本企业任职,其选用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二十八条内部竞聘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一般应当公布竞聘职位、任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等。可由本人直接报名参加竞聘,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竞聘人选。内部竞聘要经过考试程序,考试一般由笔试和演讲答辩两部分组成。根据笔试、演讲答辩
12、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详细操作仍执行(铁通公司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铁通人200323号。第二十九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的、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描绘,在相关载体上发出招聘信息公布职位,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进行笔试、有关测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有关测试和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第三十条人才引进一般应当对拟选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的、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由主管部门与人才中介机构签定委托招聘协议。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业
13、信誉、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有效证实。主管部门与人才中介机构对推荐的人选分别进行面试。第三十一条人才选聘、竞聘、招聘、引进在知足以上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的前提下,执行下面基本程序:一组织考察;二考察对象公示;三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四审批或者审查;五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选举产生负责人的程序,按(党章)、(工会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第五章薪酬奖励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与中长期鼓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鼓励机制,逐步实现公司薪酬水平与市场价位接轨。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薪
14、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60%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第三十五条逐步加大中长期鼓励力度。中长期鼓励力度根据省分班子任期经营目的完成情况及特殊奉献确定。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司奖励制度。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采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与一次性物质奖励、通报表扬、推荐优秀人选等办法。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超额完成任期经营目的,绩效十分突出的;二为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重大奉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党建和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成绩十分突出的;四在关心员工生活,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5、,稳定员工队伍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五因工作需要沟通到困难企业任职,绩效突出的;六为国家或公司做出其他十分奉献的。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超出规定以外的薪酬和各种补贴,兼职取酬需报公司批准。第六章监督纪律惩戒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公司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正面教育和事前监督为主。纪委和监察部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负责对所管辖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第四十一条实行省分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省分总经理在离任和任
16、期届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省分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主管部门可组织审计机构对省分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二条党员领导成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加强公司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的作用。第四十三条省分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须向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建立公司责任追查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经过中,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背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查其相关责任。第四十五
17、条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遵守下面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高级管理人员,或违背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个别碰头、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人员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或改变任免事项;五不准要求提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携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携调整人员,或者领导在调离后,干涉原任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七不准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动。拒不
18、执行分配、沟通和任免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第四十七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受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职务。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罚:一未完成经营目的的;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责任事故的;四严重违背财经纪律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处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对遭到处罚的人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扣发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培训沟通回
19、避第五十条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努力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五十一条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跨岗位、跨专业、跨单位、跨地区沟通制度。省分党政正职在任期内一般不进行沟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不再进行沟通。沟通数量一般每次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予沟通:一重点培养需丰富经历和进一步加强锻炼的;二根据规定需要实行任职或公务回避的;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以上的;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沟通的。第五十三条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一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负责人,在同一单位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负责人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经过中,凡涉及与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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