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26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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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2630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本人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步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窘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奉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奉养义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
2、存在法律上的奉养义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以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
3、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人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能否正确?、答: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
4、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1、秦某的妻子逝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逝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奉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怎样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女儿没有奉养义
5、务,儿子应负担奉养费。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逝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
6、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论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能否有法律根据?答: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论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根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获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
7、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根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场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
8、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以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参与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而,仍不同意离婚。经屡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您以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男方属有配偶者与别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屡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
9、别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别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以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经
10、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乙死后,遗房如何继承?乙母死后,遗房又如何继承?丙能否应继承12间遗房?答: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要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6.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
11、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逝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逝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奉养本人,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本人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能否为继承人?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剩余的遗产怎样继承?答:(1)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12、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2)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7.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
13、,共同生活。为了在本人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本人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本人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逝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法院应作何判决?答: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14、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8.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络。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本人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
15、求均予拒绝。问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曹国的遗产应怎样处理?答: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场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案例: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
16、逝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以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能否一样;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假如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假如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
17、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能够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涉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某日,在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生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怎样处理?1根据一夫一
18、妻原则,有配偶者只要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本质意义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虽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假如讲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成认转为不成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在重婚
19、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此终止,正由于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毁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而与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重婚具有下面几方面的法律效果:1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2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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