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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健康证实后方可参加工作。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催促“五病人员调离。四、从业人员要熟悉把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洁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
2、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五、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
3、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当主体责任。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经过施行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根据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天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能否有违背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良
4、,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天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背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良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
5、、对本厂食品生产全经过实行全面检查、层层监管,由食品安全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岗位负责人配合。二、自查内容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明际生产方式和范围能否一致,能否发生变化,变化后能否报告。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能否齐全,能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能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三原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能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能否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实和合格证实文件。能否有具体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经过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能否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具体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6、能否施行“五专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四生产经过控制情况:环境、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状况能否良好,生产工艺经过能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能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能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穿插污染情况。五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能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能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能否齐备;检验人员能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能否根据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能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能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能否有采购
7、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能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能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七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能否根据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八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能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九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能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能否有效。三
8、、工作要求: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自查情况记录,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加工经营场所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施行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根据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9、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外表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二、设施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个人健康证实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实方可上岗操作。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
10、、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干净。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8.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进货查
11、验登记制度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根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实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根据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认证认可标志;三商标、性能、用处、生产批号、产品标
12、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实,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三、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
13、六条根据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能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四、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五、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一、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机构根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机构声誉,特制定本制度。二、对不合格食品施行处置制度,
14、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机构的管理制度。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使用:(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别
15、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四、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盘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机构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六、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店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