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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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施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会谈、单一来
2、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会谈是指会谈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会谈,供给商根据会谈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会谈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给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下面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能够采用竞争性会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能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
3、目录以内,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施行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
4、名称、项目大概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讲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实;(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审经过和结果。第七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
5、到达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会谈、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会谈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宜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能够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会谈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八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经过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给商参加会谈或者询价;(三)审查供给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
6、价;(四)要求供给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经过中发现的供给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当法律责任;(三)介入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给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知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会谈文件、询
7、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给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给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一条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会谈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会谈小组根据与供给商会谈情况可能本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给商能够在采购活动开场前参加供给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给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给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
8、封锁。第十三条供给商应当根据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要求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给商为联合体的,能够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供给商应当在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会谈小组、询价小组
9、应当拒收。供给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六条会谈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好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能够要求供给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讲明或者更正。供给商的澄清、讲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本质性内容。会谈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给商澄清、讲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给商的澄清、讲明或者更正应当
10、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受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受权书。供给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实。第十七条会谈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给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详细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给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会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讲明,包括对供给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给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会谈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给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
11、给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面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给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会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给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给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给商订立背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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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采购 招标 方式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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