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省亲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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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省亲假管理办法职工省亲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工省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省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省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省亲待遇: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圆的,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圆的,能够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省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第四条职工省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省亲假一次,假期为
2、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五、省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省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省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六、职工在上半年到达“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省亲待遇;在下半年到达“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省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场享受相应的省亲假待遇;职
3、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根据本办法对未婚职工省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七、符合省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省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省亲假: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圆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圆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能够到公司来省亲,往返路费由公司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
4、年不再享受省亲假;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公司省亲的,公司可按规定报销其中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省亲假;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配偶在成都分公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八、配偶系公司辞职人员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九、探望对象的户籍在川渝范围内的,职工原则上不享受省亲假。但职工系公司招聘的大学生、研究生或者引进的社会人才,且探望对象户籍在*范围内但不在*市及相邻地级市的,可享受省亲假待遇,省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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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省亲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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