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新颖性判定的四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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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新颖性判定的四要素新颖性判定的四要素2003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8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螺旋钻机的96212544.X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6年6月17日。该专利受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螺旋钻机,包括升降系统、液压动力和操纵系统、底盘及行走机构和由动力头、螺旋钻具、导向装置组成的回转导向系统,所述动力头由电动机、变速箱组成,所述螺旋钻具包括钻杆和位于其头部的钻板,钻杆的上部与变速箱驱动齿轮相啮合,其特征在于所述钻杆为空心杆,其上端通过刚性过渡管与供料管可相对转动地连接在一起,下端与钻板之间设有控制空心杆内
2、孔出料口启闭的阀门装置,所述阀门装置包括阀板和锁定装置,所述阀板的一侧与钻板铰接在一起,另一侧与空心杆管壁相接合。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2年8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1.关于证据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作为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附件1是一篇由别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公告号为CN22608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讲明书,属于公开出版物,被请求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以为该附件能够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且,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附件1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
3、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关于新颖性本案的最终结论为宣告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其他权利要求继续有效,其中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详细决定理由如下: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泵灌混凝土灌注桩上的成桩钻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一样。该成桩钻机具有钻杆驱动机构12、螺旋钻杆1、导向机构11,其中螺旋钻杆1是中空的螺旋钻杆,螺旋钻杆1端头接有钻头,钻头包括钻杆头14和钻尖2,钻杆头14中空杆的底端顶部被切去两块构成出料口8,钻尖2焊接在未被切去的钻杆头14壁上,钻尖2的两侧装有能封闭出料口8的出料活门3。拉紧器5将出料活门3拉紧固定在出料口8上。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
4、行比照,附件1中的“钻杆驱动机构12、螺旋钻杆1、导向机构11与本专利中构成“回转导向系统的动力头、螺旋钻具、导向装置相对应;附件1中的构成钻头的钻杆头14和钻尖2与本专利中构成螺旋钻具的钻杆和位于其头部的钻板相对应;附件1中装在钻尖2两侧的能封闭出料口8的出料活门3、将出料活门3拉紧固定在出料口8上的拉紧器5构成了本专利中所述的阀板和锁定装置。被请求人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A.液压动力和操纵系统;B.行走机构;C.钻杆上端通过刚性过渡管与供料管可相对转动地连接在一起,因此附件1不能毁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关于上述特征A液压动力和操纵系统,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讲明书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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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新颖性 判定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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