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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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深化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施行意见),结合本省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二二年五月六日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
2、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面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下面简称博士后人员)。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沟通,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
3、管部门。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面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详细业务。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构成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
4、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赞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下面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沟通、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下面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详细工作。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平台建设第六条河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包括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
5、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基地属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平台的设立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省博管办制订河南省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办法。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表彰(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被撤销博士后设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招收第八条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安然平静已获
6、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第九条年龄在35岁下面,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第十条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逐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
7、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的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流动站根据国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第十五条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工作站应向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国家博管办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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