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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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下面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形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
2、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分类施行的总体要求推进。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详细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
3、提出详细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获得。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下面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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