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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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黄小忠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2期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如下问题:(一)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问题这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令审计人员最头痛、最困惑的问题。二者的冲突主要表如今工程完工结算款的认定上。应该如何处理、协调或解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从审计机关受理的有关工程复议项目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
2、自治为由,以为工程完工结算款确实认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这使审计机关面临能否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尴尬,对审计的权威性构成了宏大威胁。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法律诉讼问题在其他审计领域中也同样存在,因而申请复议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审计机关对工程完工结算款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否认合同。由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必然要对合同履行经过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假如发现未真实履行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虚假项目进入了完工结算,势必会影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则有权
3、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可见,这不仅没有否认合同,反而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二是施工单位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绕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权审计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处理决定当属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范畴。对此不服的,就不能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应该根据该条第2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4、能够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进行救济,也就是讲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由本级人民政府来裁决,人民法院无权决定。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来推翻审计决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无权推翻审计决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鉴定。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终审结论也是缺乏取的。由于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社会审计是收费审计,代表相关方的局部利益。从长远看,社会审计替代不了政府审计。另外,从近年来抽查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质量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审核结论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审计内容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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