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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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她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操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与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
2、在35周岁下面(特殊专业与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国
3、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与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与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初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对违背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根据规定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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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 招聘 人员 管理办法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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