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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附件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行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施行,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第三条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
2、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第五条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下面情节:参考(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2024号一违法行为的详细方式或者手段;二违法行为危害的详细对象;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毁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四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4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样或者类似、社会危害
3、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七条违法行为稍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申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参考海关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九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背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一样的,能够适用途罚较重的条款。参考执法解释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4、为。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到威胁时,先行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能够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五责令停产整顿;六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二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限期治理;四
5、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三条施行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第二章施行主体与管辖第十四条职权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受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受权范围内6施行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职权管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施行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施行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施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6、第十六条职权管辖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违法依法应由人民政府施行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施行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背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七条地域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八条管辖权争议处理两个
7、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管辖权争议处理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7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条管辖变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施行处罚有困难的,能够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能够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8、案件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其他行政处罚均应遵守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十三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背环境保护8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能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能够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
9、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五条补充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能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六条不予立案的处理不予立案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参考重庆一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移送有关机关;二属于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违法行为成立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
10、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9第二十八条委托和协助调查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参考工商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条调查人员权利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参考检验检疫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讲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保部门组织的技术人员伴随调查人员进行
11、调查时,也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受委托的环境监测人员有权进行取样、监测、试验。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义务调查人员负有下列义务: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参考武汉市二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参考海关、武汉市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参考海关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参考海关10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三条主要证据形式和要求环境行
12、政处罚证据表现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参考行政诉讼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取证之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能够采取拍照、抽样、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取证之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经过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并能够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第三十六条取证之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详细的监测要求,并要求监测机构提
13、交监测报告。监测机构提交的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11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取证之在线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采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方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八条取证之即时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能够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断定排污行为能否超标的根据。第三十九条取证之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14、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能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能够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盘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条取证之先行登记保存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下面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2超过7个工作日未
15、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施行查封、暂扣等行政强迫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解除查封、暂扣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盘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第四十三条财物返还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到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参考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人员能够邀请别人作为见证人在笔录或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情况,并能够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一当事人拒绝到场的;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三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终结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终结调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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