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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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txt31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三号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Ze/r、.附则、: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3、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详细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施行风景名胜区规划;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
4、责。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的;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八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
5、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构造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具体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
6、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具体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境外规划设计组织符合条件的,能够参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投标活动。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具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的、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构造、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具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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