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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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办法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誉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施行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介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2、工程建筑市场下面简称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誉信息综合评定的信誉分值。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不良信誉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等,遭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誉信息。详细信誉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
3、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标准体系,通过收集介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誉评价结果。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誉的原则。第六条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誉得分。同时报送至丽水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誉信息公示重要内容。第七条企业信誉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
4、由企业的信誉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誉信息扣分组成。第八条企业的信誉评价结果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企业信誉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誉评价信息。第九条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赏罚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条企业信誉评价根据下列程序进行。1、初次评定:已经依法录入信誉管理系统的企业将得到基本分值。2、动态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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