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法律问题探究——基于新三板扩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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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 上海金融 2015 年第 2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潇然 ( 西南政法大学 , 重庆 401120 ) 摘要 : 扩容后的新三板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合法场所 , 作为被容纳对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的监管变得极其重要 。 新三板监管以及内部治理中都存在一些不足 , 信息披露及储架发行制度不够完善 , 这些问 题需要通过建立注册制试点 、 完善做市商制度 、 进行分层监管等方式使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变得更加完善 。 关键词 : 非上市公众公司 ; 新三板 ; 监管 ; 内部治理
2、 ; 注册制 JEL 分类号 : G21 中图分类号 : F830.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6 1428(2015)02-0062-08 DOI: 10.13910/ki.shjr.2015.02.011 一 、 问题的提出 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 念发源于西方英美法系 , 我国在 西方制度 基础上 结合我国 国情以 及实 践问题 产生这一新生制度。 2006 年首次出 现了 “非上市公 众 2008 公众公司监管部,然后开始了 长达数年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的制度建设,直 到 2012 年颁 布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 监督 管 理 办法 ( 下文 有 时 会以 非 公 办 法 进
3、行指 代), 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 正式成为一种法定的公 司形态,对 它的监管才 变得有法可 依。 2013 年年底 , 非上 市公众公 司监督 管理办法 (修订 )及配 套措 施 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制 度进一步完善。 新三板扩 容 后,规模逐渐扩大,其产 生的影响也慢慢增加。 因此 , 作为新三板 的主体 ,对非上市公众公 司的监管力度也 应当随之 加大。 但就目前而言,虽然 已经有了一系列 配套措施,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非上市公 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后虽然 有了法律定义,但 是我们仍难 以统计现有的非上市公 众公司的数量,理 不清 “家 底 ”怎么进行完善的监管? 此
4、外,非上市公众 公司的制度 设置中也存在着一些漏洞 ,比如非上市公 众公司并不 被强制要求设置独立董 事制度,这样不利 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国务院于 2004 年出台的国发 【 2004 】 3 号文件中 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 多层次 的资本市场、满 足不同企 业的 融资需求 2。 经过十余年的建 设, 我国资本市场 形 成了中 小板、创 业板、新 三板以 及区域 股权交 易市 收稿日期 : 2014-09-30 作者简介 :宣潇然( 1989-),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2 级硕士研究生。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
5、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 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 的 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 2 参见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 3 号)第 4 条: “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 在统筹考虑资本 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 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 并建 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 分 步推
6、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 小企业融资渠道。 ” ! ! ! ! ! ! 基于新三板扩容 1 上海金融 2015 年第 2 期 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 场。 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最 新推出的产物,承担着 非 必须由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所以二者地监管方式有如 上市公众公司融资、 进行股票交易的功能。 2014 年 年 此 差异,是因为 如果一个公 司的股东人 数达到 了 200 初,新 三板完成 了首次扩 容,真 正意义上 实现 了走出 园区、走向全国。 但是新三 板毕竟处于发展的初始阶 段,许多相关配套制 度还没有随之建立起来 。 没有 强 制要求 非上市公 众公司 设置类似 于上市
7、 公司 的独立 董事 制度 ,可 自由 选 择 3, 这对 完善 非 上市 公众 公司 内部机 构起到了 阻碍的 作用。 以 及刚 刚建立 起来的 做市商制度,仍然缺 乏许多相关配套制度。 这些都是 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 、 我国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解析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监管 我国 目前针对 非上市 公众公 司的监 管采 取的是 分类监管的方法,下文将详述分类监管的具体体现。 第一,挂牌公司和非挂牌 公司的区别对待首先体 现了分类监管的思想。 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在性质 上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所以均需要接受证监会的 监管。 不同之处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除了接受证监 会监管
8、外,还要接受新三板 的自律监管以及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公司的共同监管(证券登记存管)。 然而对于 非挂牌公众公司,则没有 此要求。 采取这样分类监 管 的原因是挂牌公司相比于非 挂牌公司而言,股票公 开 在新三板交易,所涉及的 公共利益较大。 因此出于 对 公众地保护以及社会稳定 性的考虑,对挂牌公司的 监 管力度应当更大。 第二,以 200 人为限对非上市 公众公司进行区分 监管。 200 人以下的公司称之为非 200 人公司,非 200 人公众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 ,证券发行与转让的核准 权是由新三板代为行使的。 证监会 把部分的权利交由 了新三 板。 但是 200 人公司(即公 司人数在
9、200 人 及 以上) 则没有此 项政策 ,其证券 发行与 转让的 核准权 人,那么这 就达到了证券法中所规 定的 “公开发行 ” 的标 准,必须由证监会核准发 行。 因为此项限制, 200 人公司证券发行与转让不可由新三板自行核准。 对于 非 200 人公司 则没有此项硬性规定,那 么将非 200 公 司证券的发 行与核准交由新三板自行 审批,不但提高 了审核效 率,也减轻了证监会的负 担。 突出了自律监 管、监管市场化等 监管思想。 (二)新三板的自律监管 全国中 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 统,即 新三 板,作 为一 个刚刚建立 起来的证券交易场所,对 在新三板挂牌交 易的公司,承担着自律监管的
10、功能与职责。 新三板虽 然 成立时 间不久, 但是经过 此次扩 容,不 同于起 初的 只 在高新 产业公司 内试行 , 它的影 响力 正在逐 步增 大。 在新三 板挂牌的企业数量已经 大幅增加,成交量 也相比扩 容之前有了明显地提升 。 如前文所述,新三 板的性质是 除了深圳交易所、上海 交易所以外的第三 个全国性 证券交易所。 鉴于此, 新三 板对于在其中挂 牌的公众公 司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它必须负责在 新三板挂牌 公司的股票发行及交易等 活动,是一种典 型的 自律型监管 5。 新三板在对挂牌 的公众公司进行 监 管的同 时,自身 也要接受 证监会 的监管 ,它要 对证 监会履行报 告
11、义务,受证监会的指 令修改公司章程和 业 务规则 ,证监会 可对其进 行定期 、不定 期的现 场检 查 。 我国证券行业遵循的是 “三公 ”原则,即 “公开、公 平 和公正 ” ,新三板也遵 循此项原则 进行相关 的制度 7 建 设,公益 优先是 新三板的 运营原 则,新 三板依 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市场环境进行维护 和建设,并为市场 参与者提供高效、优质、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 新三板主 要包含监管在内的七个方面的职能 ,这些职能与深圳 3 参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第 15 条 第 2 款: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独立董事的 权利义务、职
12、责及履职程序。 ” 4 参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 51 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 5 参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4 条: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 股票转让及 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 6 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32 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 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
13、行评估和考核 。 ”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3 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 8 参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第 5 条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应当坚持公益优 先的原则,维 护公开、公 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 9 参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8 条: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 维护和完善 股票 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
14、)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 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 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4 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 上海金融 2015 年第 2 期 交易所、上海交易所相类似,都是对在相关交易所进行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公司进行自律监管, 但新三板监管 的不同之处在于, 新三板的监管对象是非上市公众公 司,而非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监管的上市公司。 目前新三板实行的是主 办券商制度,其业务范 围 很广
15、,包 括了 推荐 股票 挂牌 、持 续督 导 、代 理股 票 交 易、股 票转 让做市 等 10,同 时新 三板 还会 依法 对从事 各类业务的主办券商进 行监管。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部治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基于自 身特性,它的监管和制 度 建设应该与其他市场主体进 行区分,我国在对非上 市 公众公司进行制度设计时,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全 国统一监管体系下进行外 部监管的强化的同时,给 予 了被监管公司很大限度的自 治权,充分发挥公司的自 治作用 。 不同于 上市公司 所涉及 公共利 益范 围之广 泛,非 上市公众 公司较之 上市公 司而言 ,其股 东数 量 相对较少。 那么赋予非上市公
16、众公司自治权具有一定 的可行性,在充分发挥非上市 公司能动性提高效率 的 同时, 又不大面 积地损害 公众利 益,在 保障了 公平 的 前提下又提高了效率。 非上 市公众公司的自治在公司 治理层面得到了体现,非上 市公众公司在进行公司 治 理时, 有一系列 的任意 性规范可 供使用 ,任意 性规 范 赋予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选 择的空间。 另一方面,非 上 市公众公司相比于有限责 任公司而言,毕竟属于公 共 公司, 涉及了 公众利益 ,自治程 度往往 不如有 限责任 公司高。 因此,针对非上市 公众公司的任意性规范 不 宜过多,还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强制性规范。 非上 市公众公 司 内部 治理主 要
17、是围 绕平 衡公司 利益与 投资人合 法权益 来进行的 , 由 于法人 的趋 利 性,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以获 取利润作为生产经营目的 的。 那么在追逐公司利益 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与 投 资者合法权益产生一定 程度的冲突。 因此,如何协 调 公司利 益与投 资人合法 权益就成 为非上 市公 众公司 内部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 针对此项任务,非上市 公 众公司逐步构建起了以公司 章程为中心、以股权结 构 明 晰为任 务、以保 护投资者 合法权 益为原 则、以 合法 运营 为底线、以公司盈利为目标的综合管理体系。 公司章 程对于公司而言,具有 “宪 章 ”的地位和作 用,是一 个公司内部治理最为重要
18、 的依据。 非上市公 众公司章程 的设立依据是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 章程 必备条款。 除了处于核心 地位的公 司 章程之 外, 完备的 公司机 构设置 也是 公司良 好运 行、股东 权益受到保障所必不可 少的条件。 非上市公 众 公司相 比于上市 公司而 言,其自 治程度 更高, 对一 些公司机构的设置并没有做硬性要求。 尽管非上市公 众 公司的 自治在公 司治理 方 面起到 了较为 良好 的作 用,但是不 完善的公司机构仍然可 能导致公司或者股 东的利益遭受损失,以及公司治理效率偏低。 因此,非 上市公众公 司应当完善公司内部机构 设置,保障股东 的利益不 受侵害,尤其是中小
19、股东 的利益。 对于中小 股 东利益 的保护, 法律中 已经有了 明确的 规定, 公司 法 中对股东的 知情权以及 质询权都有明 确规定 , 11 此 外 ,还有 股东 大会 召集 权和 提案 权的规 定 ,限 制控 股股东的权 利、累积投票制、关联交易 表决权回避、异 议 股东股 份回购请 求 权、请 求司法 解散公 司、股 东代 表 诉讼等 等诸项规 定都是关 于中小 股东 权利保 护的 内 容, 修订 后的非公 监管办 法里也 涉及 到了上 述规 定 ,并且 十分 重视 保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此类 规定 也再次凸显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 众属性,作为最接 近上市公司 的一种公众公
20、司,应当把 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这项重要的证券法原则贯彻下去。 (四)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是 国内外 各个证 券市场 中均 已建 立的一项制 度,信息的公开对于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起 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 信息披露制度贯穿于公司运行 的各个阶段 ,包括发行阶段的披露以 及存续阶段的持 续性披露。 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性质上的 差异,所以 并不是所有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都会公开发 行证 券, 但会有在新三板挂牌公开 转让股票的行为, 所以对于非 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 露,可以分为首次 10 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20 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
21、办券商制度。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 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 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 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 )第 98 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1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 )第 101 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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