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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收费监管政策幼儿园收费是有相关的监管政策的。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各类费用,应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赞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创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
2、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该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背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
3、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下面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下面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能够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
4、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详细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下面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
5、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祸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老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详细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
6、、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详细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祸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
7、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创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赞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赞助学费,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
8、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详细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详细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根据财务从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
9、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条幼儿园获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催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背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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