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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会谈、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会谈是指会谈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会谈,供给商根据会谈文件的要
2、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会谈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给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下面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能够采用竞争性会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能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
3、务;三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施行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大概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讲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实;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
4、据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审经过和结果。第七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到达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会谈、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
5、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会谈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宜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能够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会谈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八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经过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给商参加会谈或者询价;三审查供给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给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经过中发现的供给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竞争性会谈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当法律责任;三介入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给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知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给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给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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