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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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根据规定用处把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进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第三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面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的受权或委托,详细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
2、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够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一享受城镇居
3、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能够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十条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
4、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下面程序办理提取手续: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下面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实。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实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按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
5、折或转账方式支付。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第十二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能够委托其配偶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七条的,能够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原单位缴存职工代办。委托别人代办提取手续的,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时提供本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关系证实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名的,还应提供经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的(受权委托书)原件。第四章提取时限及额度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六条的,申请人仅当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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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 住房公积金 提取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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