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年1月13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
2、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面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施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
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外商申请在本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不超过三个
4、月的临时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税费。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第十二条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
5、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本省经营者需从事跨省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第十五条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对根据前款规定承当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第四章旅客运输第十六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第十七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本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
7、调审定。第二十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别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别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
8、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旅客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别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第五章粤港澳运输第二十五条本省直通港澳客运、货运营业性车辆年度指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六条对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施行。第二十七条获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凭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使用权合同书,到省
9、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合同批文;到省公安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驾驶员牌证;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经营粤港澳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张贴由交通部规定的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志,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运。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本省境内的区间客货运输。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二十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搬运装卸组织,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按照本条例管理。第二十九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文明作业,及时装卸。因操作不当或成心延误装卸造成货主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第三十条
10、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必须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作业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抢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堆存,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等。第三十三条道路客、货运输站和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第三十四条港口、客货运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可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双方提供服务,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
11、部门施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第三十五条客运站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候车环境。货运站场应当为货主和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方便、安全的货物集散条件。第三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时,承运人应先行赔偿,然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第三十七条外省经营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应当经本省地级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三十八条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持货物完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 道路 运输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