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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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面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
2、会经费根据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络机制,进行信息沟通,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
3、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下面简称缴费单位)。二工会组织关系从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建会筹备金。第十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一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携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地方税务机关按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代收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
4、总额2代收建会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获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二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有关劳动工资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三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征收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l5征收工会经费。第三章代收程序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
5、同步的方式进行,按季征收、拨付,年终结算。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缴费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于每季度后次月l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足额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初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三对帐。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帐,按季度与同级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对帐。四退库。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并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可以用多缴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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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工会 经费 税务 代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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