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侵权_1-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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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服务商侵权网络服务商侵权班级:14级政法干警学号:202114702姓名:赵亚福1、网络服务商概念辨析网络服务商无论在IT界还是在法律界都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如采广义的概念,则包括任何与网络有关的信息或技术设备的服务商;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又被称为在线服务商。如采狭义概念,则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内容商相对应,前者仅仅包括技术设备等网络硬件的提供者,而后者仅仅包括信息的提供者;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内容商合并在一起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项目。2、网络服务商的分类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网络服务商大致能够分成三类第一类,网络接入服务商。这类服务商一般不向互联网提供任何信息,其主要作用是在互联网
2、和用户之间建立一个通道,以有线的方式如宽带、光纤或无线的方式将用户连接入互联网,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目前我国的网络接入服务商主要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公司。第二类,网络内容提供商。该类服务商以提供内容为主,首先会通过各种途径对信息进行采集,而后对搜集来的信息进行挑选、编辑,最后把经整理后的信息提供到本人的网站上,供别人阅读、下载。此类服务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最熟悉的网络服务商,例如新浪、网易、搜狐等大型网站都属于以提供内容为主的服务商。第三类,网络平台服务商。此类服务商能够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沟通和存储平台的服务商,另一种则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功能的服务商。前者主要是指BBS(电
3、子公告板系统)、视频共享网站这一类服务商,后者则指的是谷歌、百度等具有在线搜索功能的服务商。3、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他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能否需要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就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而言,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主张: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纵观中外各国的立法实践,最后基本上都采纳了过错责任。1、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首先,我国现行互联网与世界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策扶持而非打击,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之初,都要经历一段困难坎坷期,需要政策和法令的十分支持。假如一开场就对其附加过重的责任,
4、无疑会对整个行业起到遏制作用,阻碍企业投身于网络行业,从长远角度不利于行业发展。其次,网络信息变幻莫测并时刻处于变动之中,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浩如烟海并且时刻变幻的网络信息无时无刻进行监管并及时、准确地甄别和删除,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讲,即便雇用再多的人,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同时,网络吸引用户的一项重要特点就在于其信息的及时性和高速流动性。假如施以苛刻的审查义务除非是本人发布的信息,无疑会导致网络服务商发布信息时畏手畏脚,最终会损害网络信息的及时性。这种以“牺牲效率换安全的做法,无疑是得不偿失的。况且,要求其无过错责任,无疑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使用者身上,最终会损害网络的便捷和经济。最后,采用过错
5、责任能够使网络服务商合理评估法律风险,知道本人的行为而趋利避害。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加害人即便尽再大努力,也无法避免行为的后果,人们无法预测法律风险,必然导致人们在行为时无所适从。过错责任将使网络服务商从事行为时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过错与责任相联络,进而有效地控制和防备风险。4、法条分析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损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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