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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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能源局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第五篇石油天然气政策性文件第一章管理体制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5月12日发布国办发19981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下面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别划归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面简称两大集团公司。为了加快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现将组建两大集团公司
2、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转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
3、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三、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严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企业交接经过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涉及企业资产转移、人员变动、干部提携等事项均需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各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深化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五、做好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和有关企业的划转工作,关系到维护国有资产完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关机构,精心组织,审慎处理,认真落实。对在有关企业划转经过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并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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