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电子商务论文的范文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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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于电子商务论文的范文优选有关于电子商务论文的范文优选诗琪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一个(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的,由此我们能够非常明晰地知道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经营形式。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税收提出新的挑战,其中电子商务对我国的流转税影响最大,本文试图分析其对我国几个主要税种的影响。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增值税通常都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的。所谓属地原则就是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缴纳增值税,并实行一种国境平衡,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这样纳
2、税人只要在或被认定在本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在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使用现行增值税规定毫无疑问,而在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能否征收增值税以及怎样征收都产生了问题。如网上交易的电影、书籍等数字化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数字产品的增值税基本上无法征收,在生产和销售地征收很难确定购买者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即很难确定贸易的性质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增加了确认能否征税或者退税的难度。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派,同一台计算机能够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计算机可以以拥有一样的网址,而且用户能够利用匿名电子
3、信箱,隐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愈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这将导致目的地原则。二、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营业税也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根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营业税的缴纳主要根据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场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各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如前面所述,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特许权许可行为界线在电子商务中已模糊不清,税务部门很难确定无形的、数字化产品
4、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因此,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变得很不清楚。当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量普通的消费者,这样就给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带来困难。我国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在电子商务中,远程劳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网络虚拟化的特征使得很多营业地点虚拟化变为网上公司(只要网址,无法查找实际地址或者在主要销售区域没有注册实际地址),而虚拟化能够使得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的覆盖区域扩大,传
5、统意义的经营场所减少或者不复存在,导致有些地区的营业税收人会减少。当传统意义的经营场所、常设机构不复存在时也使得纳税主体确实认发生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的提供地和劳务的消费地相分离,如远程医疗、网络拍卖、网络咨询等。假如继续根据劳务提供地标准断定劳务所得;的话,营业税的税基将遭到侵蚀。这对于服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中国来讲,情况极为不利。三、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上产生的问题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冲突;第二层次包括在坚持属地原则的前提下产生的收入;地原则与寓居地原则的冲突和坚持属人原则的前提下居民原则与公民原则的冲突。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于
6、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管获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管他们的所得;于本国还是外国。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企业的收入可能来自全球,十分是对那些经营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假如业务涵盖一般数字化产品或者其他能够通过网上直销的产品和劳务,那么在庞大的业务之中区分每笔业务的;是极其困难的,由于在网上很难对交易对象进行确认。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个人收入;难以区分的问题,如收入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而收入;地国家对这些非居民的收入难以监控,尤其是居民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网上支付,实际上很难区分是劳务所得还是纯粹的转移支付,因此无法对其收入或者支付根据
7、税收协定实行预提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在网络贸易中,所得的性质难于区分。由于网上传输的是被数字化了的信息,税务机关难于分辨销售所得、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使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分类变得模糊不清。四、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我们主要是从电子商务的分类来看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交易形态也纷繁复杂,人们对它的分类也有所不同。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分为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个人(Btoc)、个人对个人(ctoc)三种形式。根据商品的形态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无形商品的电子商务和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从国际贸易方面,根
8、据物流,我们能够把电子商务分为三种类型:在线交易、离线交易以及半在线半离线交易。对于离线货物交易,现行政策应延续。由于在离线交易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的会谈、签订等都能够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但商品最终还需要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因而它无法避免交付进口关税这一必要的环节。对于在线交易则会对关税的征收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在线交易方式下,假如商品是有形的,能够通过海关,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征税或免税。而假如当卖方利用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音乐、各种咨询服务和金融服务,并且以电子形式交付这些商品时,其交易经过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商品的交付无须通过海关,因而就会造成关税的流失。半在线半离线交易是指既包括有形货物交换
9、又包括无形商品交换的交易,如生产线、数控设备等,这种交易已经在含有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贸易中大量出现,其中,有形货物的交付还需要通过海关来进行,但是与有形货物相配套的无形商品的交易也会产生类似于在线交易一样的问题。实际上,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许可贸易方式已经涉及在线交易。比方,一些软件厂商通常与其客户采取一揽子许可贸易方式。软件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些应用软件许可给其客户使用,软件用户根据其拥有的计算机数量的多少或者代理人数量的多少来支付使用费。软件厂商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性许可,受权软件用户及用户的国内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许可协议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复制,任何一个国度的子公司都能够从母公司的服务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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