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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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建设应当从学科培养目的出发,关注现实,注重基本训练,并着眼于独立研究能力与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篇一(宪法学应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摘要:-的刚刚召开,依法治国被提到史无前例的高度。本文从现代大学生的特点、高等教育目的与高等教育内容等方面分别阐述了宪法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把宪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让学生在大学阶段除了学习专业技能知识之外也应树立起良好的法治信念,这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宪政和民主必将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宪法高等
2、教育通识课程12月4号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的日子,也是我国社-义法治宣传日。每年12月初全国各地就会展开形式各异的法制宣传活动,向民众宣传法治、宪政、民主、共和的理念。高等教育作为培养社-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手段,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能否具备法治意识,能否理解宪政、共和等理念会关系到社-义目的能否实现。故而,笔者主张宪法不仅应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宪法也应作为通识课程让所有的学生都接受。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它调整的就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而一个高度富强、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应是如何的社会,最少应该是权利得
3、到尊重、权利得到制约、法律是制定良好、实行良好的社会。我国自1954年公布第一部宪法以来,一直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这一主题,先后公布了400多部法律,上万个规范性文件。固然在“期间发生了政策的断层,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目的的重中之重。从一五普法到现今的六五普法,国家向普通民众宣传法律的脚步一直都没有停止。但作为执法者的机关干部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不都如想象中那么到位。我作为绵阳市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也屡次面对不同的受众作过各种类型的法律讲座,在宣传法律的经过中不得不看到,很多人甚至执法者本身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为解决这个问
4、题,我以为在高等教育体系之内,把宪法作为一门通识课程确立下来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一、从现代大学生特点来看,大学阶段开设宪法课程是最明智的梁启超早在1900年的少年中国讲中即已写明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少年作为祖国的将来,少年崇尚法治和宪政则中国崇尚法治和宪政。法治和宪政并不是一个摆件。作为中学生的少年,由于缺乏社会常识和相应人文知识的积淀,也遭到高考升学的压力,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理解法治之于国家的意义。而大学生作为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在经过高等教育的专业知识
5、技能的培养后,就将进入到工作岗位,担当起建设社-义国家的重要任务。假如他们不懂得宪法,那宪政将无从谈起;假如他们不懂得宪法,那法治也只是一个笑话。大学生在大学进行专业技能知识学习的同时,其心智与体能的发展也到达人生的巅峰状态,世界观、人生观逐步构成,在大学期间关于人性、社会的认知会直接影响该生漫长人生路上的价值取向。这个时候假如引导他们对社会客观评价、认真考虑,引导他们从法治、理性的角度看待各种社会现象,既不美化也不丑化,那在现代大学生中的浮躁、厌世、激进、偏激的消极思想会得到彻底改变。但问问我们如今在读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们,除了法科学生熟悉宪法与法治,其它学科的学生相关法律常识几乎为零,更何
6、况是与理念相关的宪政与法治了。我们没有办法想象这样的人毕业若干年后成为社会中流砥柱,会把将来的中国带向何方。这些人中一定会有一些成为公务员或执法者,由于大学时期只注重专业技能培训,缺乏法治理念的熏陶,单靠每年为数不多的法律讲座他们无法真正理解法律、理解宪政。可能有人会讲生活是最好的教师,当他们的权益遭到威胁时,他们总会学会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甚至是行政法的知识,大不了他们还能够去查阅法条。但有关宪政、有关人权的理念假如没有大量的法理知识储备,他们是无法理解国家基本政策的。所以从大学生本身的特点来讲,应该在大学时期开设宪法这样的通识课程,使大学生毕业以后无论从事任一行业都能够做到如鱼得
7、水。二、从高等教育培养目的来看,宪法应作为高等教育通识课程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责任是: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义当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义当代化建设。2021年3月21日由教育部发布我国(高等教育专题规划)。(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等内容。从以上文件中不难看出,当代高等教育的目的不再单独追求学生对于专业技能的把握,我们还希望把大学生培养成人才
8、。对于什么是人才这一问题,不同领域有不同的人才标准,但假如要与高等教育责任相符合,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判定高级专门人才标准的话。那么这个人才一定是懂法律、懂民生、懂专业的人才。法律作为当代社会人所必须具备的生存技能,假如不懂得那一定与高等教育目的相去甚远。我国高等教育的目的随时代发展不停修正,以前我们比拟注重一个人的专业技能不注重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而本世纪以来频频发生的高校恶性事件,让人们从新考虑高校培养目的。我们不是要培养一大群马加爵这样不尊重人权、不尊重法治的所谓人才,也不是要培养发出我爸是李刚这样不尊重平等、不尊重秩序的所谓人才,同样我们也不培养像药家鑫这样视生命如儿戏
9、、不懂得责任的所谓人才。假如在马加爵、药家鑫大一刚入校就给他们开设宪法课程,引导他们树立平等、法治的理念,让他们懂得人权、懂得法治、懂得共和、懂得宪政,那这样视法律和规则如无物的行为或许会少一些。三、宪法内容符合高等教育的内容有人讲中国的宪法是被误读的一部法律,当我们谈及民法、刑法的时候,人们会知道民法、刑法的目的,但当提及宪法之时,很多人会露出困惑的表情:宪法还要学吗,宪法不就是政治吗?翻看当下的宪法学教材,有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讲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政体、行政区划、国家机构体系,而这些内容在中学时期的政治中我们已经学过,到了大学也有政治、形式与政策等课程与国体、政体相关。包括法学专业
10、的同学也会提出宪法无用的讲法。宪法被误读的另一个原因是如今的大学教育中充斥着功利主义的色彩,一门课程假如能对学生的就业有助益,那它就是一门值得的课程,假如该课程对学生的就业没有功用,那就该靠边让步。我国在高等教育规划中已然提及,法学教育应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由于我国国情的原因,中国的宪法不存在适诉性,它是一部悬法,所以宪法才被政治化解读。所以,在把依法治国提到史无前例高度的今天,我们必须给宪法正名,让宪法回归法的本质。宪法是调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法律,而且权利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宪法在强调国家基本制度的同时亦要注重对民生的关注,我们要让现代大学生认识到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这已我国高等教育
11、的内容是相符的。四、从大学生就业前景来看,也应在大学阶段开设宪法课程大学生虽是天之骄子,但如过去一样一入大学校门就等于端上铁饭碗的好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就业择业的压力下,很多学生把公务员作为就业的主要方向来考虑。另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每年进行的公务员考试中,大学毕业也成为公务员招考的首要条件。但假如该学生并不是学法律出身,在考上公务员之后短短两三个月的任前培训就让这些毫无法律基础的人成为执法者,这对于讲究民生、讲究法治的中国无异于是饮鸩止渴。但如若我们在大学阶段为所有学生开设宪法这一通识课程,让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知道宪法不仅止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愈加重要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那我
12、们谈起法治所面临的垗战应该就会小一些。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应把宪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让更多的天之骄子接受宪政、法治的洗礼,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民主、法治的那一天必将不会遥远。参考文献:1、郑显华:论我国宪法中的平衡论,载(湘潮)2020年第8期2、杨斌:高等职业法律专业宪法课程之教学行动研究,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8期3、(高等教育法)4、教育部(高等教育专题规划)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篇二(论控审分离原则)【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牵动全局的重要原则。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但对于这一
13、原则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对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理论基础、意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对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对我国法治的危害。进而提出构建合理的控审分离制度构架的建议。【关键词】控审分离原则、刑事诉讼、司法审查、起诉书一本主义、不告不理、诉判同一【正文】控审分离原则是当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控审分离原则,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彻底,还有很多程序的规定与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相悖离。这种状况不仅不
14、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阻碍我国法治的进程。为此,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的控审不分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控审不分问题的对策,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建议。一、控审分离原则概述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控审分离原则早在奴隶社会审讯活动中就已经确立,一度为封建纠问式诉讼所抛弃,在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中重新得到确认,成为当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主要包括下面内容:1、控诉职能和审讯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当。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当,审讯职能由审讯机关承当。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讯机关行使审讯权。检察机关不
15、能共享审讯权、审讯机关也不能分割控诉权。控诉权和审讯权的独立性应遭到同等的保护。2、审讯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即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不告不理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内容。程序上,体如今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并追查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在发动审讯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讲,依靠于审讯程序发挥其功能的审讯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在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审讯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方面,审讯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讲,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由于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司
16、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经过中要通过行使司法权保障刑罚权行使,国家放弃本人的义务将不仅是一种听任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注1)对于虽在庭审经过中发现,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审讯机关不得自动将其归于审讯权适用范围内。(注2)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1、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揭示了划分权利和建立权利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它是国家权利配置和司法权独立的重要理论根据。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对于三权分立学讲中的权利制衡原理,是持肯定态度的。实际上,无论是我国的国家权利配置还是司法体制建构,都体现了对权利制衡理论的自觉运用,所以分权制衡理论也是我国刑
17、事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近、当代国家一般将国家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在行使国家权利时,这三个国家机关又保持一种互相平衡、互相制约的关系。分权理论的核心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利。而为到达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的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利。分权制衡理论强调国家权利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机关行使,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约束。否则,公民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甚至容易被侵犯。在这种权利分立理论的影响以及权利分立的政治体制的保障下,法院所拥有的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一种独立和自治的第三种国家权利。法院不再是国家社会秩序
18、和公共安定的守护者,而成为法治和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负有公正、独立施行法律的责任。它通过进行司法审讯,解决各种利益争端,详细地施行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检察机关从总体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职责在于通过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诉,促使有罪者遭到定罪或判刑,进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能够讲,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区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视为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权利分立的详细表现之一,控审分离的实现也遭到了权利分立理论的影响和推动。(注3)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责在于对遭到国家追诉机构指控的公民能否承当刑事责任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权威裁判。因此刑事追诉的
19、任务只能由在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机构即检察机关来承当,法院不得主动开场审讯程序。法院的审讯对象必须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性,检察院未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法院不得径行审理。由此实现了控审职能的分离与制衡。控审分离原则也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特征和组合原理。(注4)2、诉讼公正理念诉讼公正一向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最高价值目的。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公正地惩罚犯罪,包括正确分清罪与非罪界线,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程序公正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的,其核心理念是以程序制约权利,即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设置来限制国家
20、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诉讼价值目的,程序公正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它必须外化为若干详细的原则才能为人们评价或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判定的根据。从内容上看,人们一般将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介入性等视为衡量程序公正性的参考标准。法官中立经常与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划上等号,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实现经过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注5)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控审分离是诉讼公正理念的要求。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在于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能够保证明体公正,没有公正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实体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程序的公正。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形式
21、下,由于控审不分,法官集控诉权与审讯权于一身,这就难免导致法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控审职能的集中,将导致法官对案件产生严重的预断和偏见,而法官在预断和偏见的支配下,是难以查明案件真相的。实行控审分离不仅是为了保证追诉结果的公正性,也是为了保障实体结果的公正性。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用理性的目光去审视刑事诉讼控审形式。在诉讼形式的设置中应反映出被告人正当的利益,法官应当中立,法官在法庭上能够对公诉人进行制衡。法律的正义唯有通经过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3、程序主体性理论所谓主体性,是指某一个体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客体性的本质属性。成认一个人的主体性,就等于成认他的目的性和人格的尊严,这是
22、主体性原则的核心。程序主体性理论旨在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在刑事诉讼经过中与控诉机关、审讯机关拥有同等的程序主体地位,他们与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所担当的诉讼角色的区别。当今人权的理念正席卷全球,其主要的精神就是关注一国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即被追诉人能否遭到公正、人道的对待。所以联合国以及世界性组织呼吁建立理性公正的刑事程序。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国家必须使权利互相制衡,毕竟权利具有自主扩张的天性。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权利面前是弱小的,所以国家将公共权利交给几个部门行使,并且使其相互制约。假如法律不能对追诉官员实行有效的控制,假如控审不分,法官与检察官共同来追查被
23、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就根本无从谈起。因而,程序主体性理论也要务实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形式。公诉人只能行使追诉权,而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官只能行使审讯权,而不能积极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注6) (三)控审分离原则的意义控审分离原则服务于司法公正,而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生命所在。亚里士多德以为,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于诉讼的本质在于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诉于他们信任的、权威的第三方法官来解决矛盾。在诉讼中,双方心理都偏向己方,这时法官合理权衡各种利益,作出科学判定,中立是最好的选择。(注7)法官不中立必然导致审讯不公。控审分离原则作为
24、规制控诉权与审讯权的重要原则,明晰了检察机关、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与审讯机关的关系,给予控诉职能和审讯职能准确定位。十分是使法官不司控诉职能,不为控诉行为,使其诉讼行为与诉讼目的相一致。审讯程序启动后,法官在法庭上同时平等地关注控辩双方的主张,消除了法官同时担任控方时在心理上、情感上可能产生的偏异倾向,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无偏袒的态度。同时,控审分离原则也是对控诉权专属性、独立性的肯定,并使之与审讯权构成制约关系,有效防止了法官的恣意专断。二、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控审分离原则的规定还很不彻底,也缺乏相关的保证措施,加上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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