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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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法律是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只要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从全方位视角而加强国家治理,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为国民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篇1浅探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摘要:基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征,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比拟适宜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减少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应抓紧出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立法、设立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设置专门机构及培养专业的社区
2、矫正队伍。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矫正项目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述(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含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矫正机构负责,并在相关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专业人士的介入及心理干涉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未成年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1、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
3、修正案八)也作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矫正专业化要求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明显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区劳动、集中活动、参加培训等一些传统的矫正项目,但这些矫正项目不完全适用于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心理、心智相对不成熟,对其进行矫正时必须注意对他们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矫正活动的独立性,避免其穿插感染,以免与矫正目的相背离。1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乏(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纵观2020年(刑法修正案(八))、2021年(刑事诉讼法),固然明确了施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根据,但我国尚无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实
4、务的主要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及(社区矫正施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力较低,并且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冲突的现象。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详细操作也仅散见于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施行办法)中固然有涉及对未成年犯施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条款,但仅由一条法律条款进行规范过于简单,也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的规定,这给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施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二)社区矫正混淆操作由于未成年犯具有更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也相对容易教育、感化,应对未成年犯进行合适其身心发展的矫正活动,设立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区
5、矫正项目。尽管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实践中也尝试设立了一些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尚未构成系统、完好、科学的矫正项目体系,现有的一些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还只停留在外表,未能到达预期效果。(三)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队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由当地司法所结合当地情况,联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义工等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设置专门机构,且这样构建的工作队伍也具有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知识水平不高等缺陷,不
6、能很好的实现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矫正的目的。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一)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法律制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相对特殊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德国、日本等地区皆出台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来保障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然后我国至今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面对愈来愈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并设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章节,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同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分离。在立法中应贯彻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在立法中合理地确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
7、,并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为全面有效的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根据。(二)设立专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目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详细的执行主体。大多数实行地区将公安派出所作为主要的执行主体。但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事实表明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能不合适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2我国司法机关2007年7月出台措施应对此情况,确定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但施行至今,这多机关管理的工作机制仍然无法保证未成年人得到
8、有效的矫正教育,其本身漏洞仍在持续扩大,并没在本质上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弊端。针对于此,我国应勇于改革,立排干扰,适时成立类似监狱的垂直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逐级设立管理部门,赋予其享有独立政治地位,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统一协调的组织体系。(三)强化专业矫正队伍建设,创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应建立系统、完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在矫正人才建设方面,应当保证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尽量招录各行业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进入矫正队伍。同时,应不定期的对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对于矫正经过中出现的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突发疑难问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机关聘请权
9、威学者或者专家成立指导调研性质的参谋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碰到的难题进行调研分析并提供解决思路。参考文献1王贵胜、孔平.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J.法制园地,2021(5):46.2夏玉芬.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0(6):72.有关法律方面的论文篇2试谈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以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是在怎样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其次
10、是在保护形式上存在怎样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本文以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重合性,因此无法在立法中作出准确的归类。在立法保护层面,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我国出台立法给实用艺术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条件已经成熟。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一、对实用艺术品的认识在早期,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准确的认识。从艺术性的角度看,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类似,都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能够用有形的形式复制,是符合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的。而实用艺术作品却与工业生产严密相连。这又为实用艺术作品
11、遭到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能够讲,实用艺术作品本身的特点给立法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所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二、保护形式的选择(一)(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同时,公约第2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遭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伯
12、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管其表现形式或方式怎样,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讲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要求缔约国给予保护,但很显然公约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做准确的定义,仅规定为艺术品,这个范围很广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仅列举了几种客体,给立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解释更是直白,完全从字面给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定义。本文能够提炼出的共同点是,国际公约更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肯定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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