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商法律论文免费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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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电商法律论文免费参考如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已逐步趋于安全状态,而在电子商务技术的安全与迅速发展中,都是需要一定的技术和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当然除此之外也是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要求。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商法律论文免费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有关电商法律论文免费参考篇1浅论搜索引擎与商标侵权及著作侵权21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比尔盖茨讲: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搜索引擎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典型代表,它的出现和运营方式,深入触动了经济和法律的敏感神经。各种赞誉和责难如章鱼的触角包剿而来。首先,搜索引擎是一个信息采集工具,它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并储存在
2、网络数据库中供用户查询的信息系统,它包括信息搜集、信息整理和用户查询三部分,网民获取信息的首选工具,只需输入几个关键词,搜索引擎会将散落在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聚集到你眼前。其次,搜索引擎是一个公司。在我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是百度。再次,搜索引擎是一种网络营销渠道,逐步构成一个崭新的产业形态。在我国,有较多企业开展搜索引擎服务,包括新浪、搜狐这样的大的门户网站。由于具备强大的信息搜索功能,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广告和推广已经开启了营销业的一个崭现代。也正是由于搜索引擎的强大信息聚集功能,使得它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引发种种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式,也包括个人信息和隐私面临的新威胁。一、搜索引擎与商标侵权
3、作为一种营销渠道,搜索引擎与商标密切联络在一起。然而在网络时代,出现了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规定的新型侵权形式,对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隐蔽。搜索引擎引发的商标侵权能够分为两种类型:埋设关键词商标侵权和广告词出卖商标侵权。 (一)埋设关键词商标侵权埋设关键词商标侵权,又称隐性商标侵权,是指通过将别人的商标当做关键词埋设为本人网站源代码的元标记,而导致的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是利用对关键词的搜索获得信息聚集的工具,它是通过对网页源代码中的元标记(Meta-Tag)进行检索后而得出与关键词相匹配的结果。元标记是万维网的超文本标记语言里的一种软件参数,本来是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
4、词等信息的,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须。而随着搜索引擎对关键词检索的发展,元标记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投资者为了增加本人网页的访问量就在本人的元标记中成心增加搜索频率高的关键词,其中也包括别人的商标关键词参加本人的网页源代码。这样,当用户搜索该商标时,这些参加了该商标作为网页源代码本与该商标无关的网站就会出现,加之付费推广,在搜索结果中往往排名在商标权人的网站之前。由于用户在使用时看不到埋设在代码中的关键词,此种对知名商标的使用就具了有较高的隐蔽性,因而又被称为隐性商标侵权。 (二)广告词出卖商标侵权广告词出卖商标侵权,是指搜索引擎公司通过关键词广告将商标权人的商标卖给了别人而搜索该商标时,
5、侵权人的网站或者产品出现或者在搜索结果中出如今商标权人网站或者产品之前的商标侵权。关键词广告又称为付费广告,是由广告客户向搜索引擎公司购买关键词,当用户用这些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包含这些关键词的页面就会在搜索结果中显现出来。由于知名商标较大的影响力而使得对其搜索的频率较高,而允许广告客户对关键词的购买就难免会出现所购买的关键词是别人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或者本来就具有商标争议的商标使用者之间,这均将导致严重的商标纠纷。在国外由于出卖关键词广告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搜索引擎巨头Google公司也为此陷入了法律窘境。对于此类广告,搜索引擎的拥有者们也辩白讲,这类广告就像是在一家店铺门前的马路上竖立一块竞
6、争对手的广告牌一样,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这种使竞争对手搭便车的行为也就是对别人商标权的侵犯,对用户而言或许区别并不大,而且还多了一个对同类产品的选择,但对商标权人而言就可能会造成大量潜在客户流失的严重后果。由于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有关出卖关键词广告所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就使得这类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在学者也产生了重大的理论分歧。有的学者以为只要在用户能够看到的网页内容中没有误导性的介绍,就不应该被视为侵权,搜索引擎作为这种信息的传播工具,同样不以为应承当侵权责任。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通过搜索此商标而显示出来的彼网页的行为,已经产生了误导和客户分流,尤其是
7、在类似商标之间,更难免发生混淆。并且,驰名商标频繁的被其他网站用做关键词可以能会导致驰名商标被淡化,这对商标权人的经营来讲,是一个宏大的灾难。笔者以为,鉴于广告词出卖是搜索引擎公司的经营行为,因而应该明确课以搜索引擎公司对于关键词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1.关键词能否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的类别以及能否驰名商标等商标信息;2.关键词与该网站的关联程度信息。假如搜索引擎未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应和购买人共同承当由关键词广告引发的商标权侵权责任。二、搜索引擎与著作侵权搜索引擎不仅让人们能够方便的查找信息,也使得载有未经受权作品的网页也出如今了搜索结果中,这就引出了搜索结果中的网页
8、含有侵权内容,搜索引擎运营商能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尽管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商在著作权领域的责任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但关于搜索引擎对MP3搜索能否是侵权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2007年7月浙江的娱乐基地第五次把百度告上了法庭,声称以百度为代表的MP3搜索技术涉嫌违法,并提出高达一亿元人民币的索赔金额,创下了中国版权纠纷索赔金额的最高纪录。面对百度MP3搜索所遭遇的一系列侵权诉讼,本文以百度为例就搜索引擎提供的MP3搜索问题作一些讨论。对网络服务商的分类通常有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简称ICP)是指本人组织、选择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发布的主体;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ISP)是提供接入、存储、传输、链
9、接或搜索等服务,此类服务是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完成的,ISP对传输的内容不知情,对传输行为也不直接进行控制。对于百度等搜索引擎网站的地位一般也以为是ISP,然而对于所提供的MP3搜索由于不需要根据用户的指令而是直接根据网站所提供的分类列表就能够查找所需要的音乐文件而使其作为ISP的地位遭到了质疑。式产生怀疑,进而会终止对这一形式的继续投入。没有了他们的投入,搜索引擎公司就会失去长期收益,假如这一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欺诈点击就会影响到给搜索引擎公司带来宏大收益的竞价排名推广的形式,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鉴于欺诈点击的宏大危害,应对其加以控制,以保证竞价排名这种形式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经济
10、秩序的正常运行。由于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空间的特性使传统的法律难以适用到这一详细的形式上,笔者以为仅从搜索引擎网站这一角度出发还缺乏以有效地对这一行为进行遏制,应该区分不同的;分别进行规制: (一)搜索引擎网站本身笔者以为应在将来的搜索引擎自律规范中应该明确下面几点:1.搜索引擎网站应尽可能地用技术来防备欺诈点击。根据点击量付费的形式使搜索公司能从大量的点击中获益,其中也包括欺诈点击,且其从暂时来看也并未触犯其本身的利益,因而搜索引擎公司是不是能从长远的利益出发把对欺诈点击的防备当做一件大事来抓也就是欺诈点击行为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因素之一。2.搜索引擎网站在接到用户关于欺诈点击的投诉后应该与广
11、告投放者积极配合,把握相关的客观证据,进而对恶意点击者提起诉讼,以保障广告投放者的利益。3.在明确点击量的大幅度上涨是由于欺诈点击造成的后果,应该本着诚实信誉的原则与广告投放者积极协商关于无效点击所导致所消耗的预付费的退款。 (二)对为了压制竞争对手而恶意雇佣别人点击竞争对手网页者根据我国1993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类欺诈点击的行为本质上也是属于网络广告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更多的是对传统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对网络空间的这类行为却找不到相关的根据。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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