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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斯娃006)民二终字第110号】中,一审法院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ldquo;思维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rdquo;后以为:ldquo;hellip;hellip;依思维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资比例应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请求
2、分红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根据,应受法律保护。rdquo;最后一审法院判决:ldquo;思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克盈余分红款25953169.91元。rdquo;在该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是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ldquo;未分配利润rdquo;科目的期末数直接确定公司盈余。而在大连中蓝进出口与张维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二终字第102号】中,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表以为:ldquo;hellip;hellip;根据中蓝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能够证实其在2007年3月份之
3、前并无税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该结论不但得到了审计部门确实认,而且得到了税收征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的认可。张维范固然对中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税后利润,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中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张维范作为股东,在中蓝公司没有税后利润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公司为其分配红利。rdquo;2.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并结合司法审计报告的疑点认定公司的盈余。在郑州华工机械厂诉郑州中收联合收割机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股东分红纠纷一案【(2020)荥民二初字第101号】中,审理本案的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
4、以为:司法审计报告的结论固然显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业亏损为4903708.13元,但影响该审计报告结论的两项内容明显存在问题,其一,2006年提供运输费发票的三家单位均不存在,故该三家开具的运输发票共计金额8790113.5元应调增为利润;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计提坏账准备金13918450.04元,其中关联企业占86.76%,计款12075647.25元,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应调增公司利润12075647.25元,两项合计20865760.75元。相抵后,
5、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华工机械厂所占49%的股份计,原告请求分配利润450万元,低于应分配的利润,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郑州华工机械厂利润分红45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4月25日作出了终审讯决【(2020)郑民四终字第4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所得税证实认定公司的盈余。在审理沈某某与浏阳市某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钟某某
6、、邓_等股权确认及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2020)长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号】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ldquo;hellip;hellip;对于2004年的红利,根据浏阳市地税二分局出具的(证实),该年度某公司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91812.2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4年某公司应纳税额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times;18%=104624.87)。该款项应由张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张丙、李己等共同支付并互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rdquo;hellip;hellip;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种诉讼请求作出判
7、决ldquo;限被告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红利104624.87元rdquo;。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司法认定评析以上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认定实践的几种主要做法从股东角度均有一定的局限性。1.第一种公司盈余的认定本质是采用ldquo;会计利润rdquo;标准。从会计、审计角度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要求并根据上诉人中蓝公司提交的大连汇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别所作出的两份(审计报告)和庭后提供的加盖有ldquo;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
8、务局受理专用章rdquo;的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hellip;hellip;确认:ldquo;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及2007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07年3月末中蓝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rdquo;这本无可非议,但是,从一审法院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张维范诉讼请求判决ldquo;中蓝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维范公司分红款人民币200万元rdquo;所依靠的证据ldquo;盖有中蓝公司印章的盈余分配确认单确认2007年2月1日张维范分红200万元rd
9、quo;来看,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未有盈余是不妥当的,法律层面原因较多,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经审计,更多的是为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服务的,很难全面客观地为股东、法官服务。要想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盈余而且是站在股东层面为法庭提供公司盈余,不光是会计、审计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务会计问题,需要结合法律、会计、审计、管理等各种知识来判定。2.第二种公司盈余便是按司法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报告疑点认定的,其本质是采用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相结合标准。而司法审计报告疑点ldquo;二、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对象违背了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rdquo;调增了公司税后利润120
10、75647.25元,便是采用ldquo;应税利润rdquo;标准;司法审计报告疑点ldquo;一、2006年的运输费问题,其中三家提供运输费发票的单位均不存在,其提供的发票列支了费用,扩大了支出,减少了利润rdquo;,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ldquo;该三家开具的运输发票共计金额8790113.5元应为利润rdquo;,于是调增了公司盈利8790113.5元,此种调增公司盈余的做法既符合会计利润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此种标准能够简称为ldquo;会计利润rdquo;标准,可以称为ldquo;应税利润rdquo;标准。于是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
11、ldquo;hellip;hellip;两项合计20865760.75万元。根据审计报告,被告郑州中收公司亏损4903708.13元,相抵后,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rdquo;,假如均发生税前补亏期五年内,此种认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法院同时以为:ldquo;hellip;hellip;按原告华工机械厂所占49%的股份计,原告请求分配利润450万元,低于应分配的利润,故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dquo;于是,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无疑是不妥的。原因很简单,公司税后利润认定尤其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认定不但要客观真实,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
12、定,分配给股东利润须是公司税后利润,而且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10%,假如发生在2006年以前期间的,还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假定均发生在税前补亏期五年内,这样一来,公司盈利15962052.62元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税后利润应为10694575.3元(15962052.62times;67%=10694575.3),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还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假如再出现税后补亏,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税后补亏,公司盈余便会低于900万元。这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做法无疑存在问题,即便没有问题,法院讲理部分也欠妥。3.
13、第三种公司盈余认定是采用应税利润标准。ldquo;按该年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91812.2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2004年某公司应纳税额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times;18%=104624.87)。rdquo;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判决:ldquo;限被告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红利104624.87元rdquo;,其数额计算是错误的。当年应税利润为581249.3元,税后利润应为389437.0
14、3元(即581249.3times;67%=389437.03),假定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而沈某某可分得数额充其量最多应为66593.73元(即389437.03times;95%times;18%=66593.73),何况还不知道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能否充足,即能否到达ldquo;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rdquo;的标准。即便如此,可能还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同时也未考察公司章程能否还有其他规定,如提取任意公积金等。三、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原则 (一)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应坚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诚如前述,股东盈余分
15、配请求权行使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均离不开对公司盈余的认定。公司盈余毕竟是公司层面的问题,而公司是一个市场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主体,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均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也是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来界定的,由于公司是一个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劳动者、董事、经理等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是市场主体中重要的经营者。公司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均是以考虑公司利益为首要,其次才是在个案中寻求以股东为视角考虑与公司利益的平衡,这也是司法审慎参与公司纠纷的基本原则,因此股东盈余分配
16、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无论目前司法审计还是法务会计认定公司盈余均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应坚持为股东服务的原则诚如前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行使中公司盈余的认定,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和目前推行的司法审计。要想更好地解决目前可能存在维护股东利益不周的问题,需要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公司盈余调查、分析、判定在诉讼前主要体现法务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功能,公司盈余取证、质证在诉讼中主要体现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功能。无论法务会计何种功能,均离不开法务会计目的确实定。而法务会计目的确定与接受法务会计服务的主体需求密不可分,离开了法务会计服务主体的法务会计目的是不明确的,也是不
17、可能存在的。在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时法务会计必须明确是为股东服务的,法务会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股东服务。为此,必须明确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股东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证据信息,而且股东需要公司有盈余的信息,更准确地讲股东需要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证据信息。现推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好地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利益,更准确地讲维护了委托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此,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中,尚需要法务会计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这样才能在审计报告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基础上调查发现问题并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诉讼中发挥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作用,以平衡股东、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利益。目前
18、,推行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相比拟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层面提供的审计报告和公司本身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言,能较好地维护股东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法院职权主义形式下产生和进行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时仍有很大局限性mdash;mdash;mdash;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股东举证能力有限,甚至无法举证质证,应建立逐步过渡当事人主义形式下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当然,我国修改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规定,已在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方面奠定了基础。四、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目前宜采用会计利润为主和应税利润为辅适度调整标准比拟上述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认定的三种
19、做法,第二种采用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调整公司盈余的做法相对可取。公司诉讼包括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均是以考虑公司利益为首要,因此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均要考虑公司利益。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公司诉讼的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案例来看,司法参与公司诉讼是审慎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企业财务会计规则出台也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规则构成的企业会计利润理应被视为公司利润。国家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因此会产生特殊的会计规则,行业内称为ldquo;纳税会计rdquo;,纳税会计以会计为基础,其确认、计量、报告的根
20、据是税法及其有关政策,因此税法上认可的利润即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建立在会计利润核算基础上,仍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只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遵循了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国家税务机关角度来看,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那么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或诉讼中盈余也是要以会计利润核算为基础,但由于服务主体不同,理应有不同标准。股东层面的公司盈余认定到底采用何种标准加以调整,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股东层面的公司盈余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固然法律没有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法那样规定详细明确,但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法律没有任何原则性规定,从前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
21、中公司盈余认定来看,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认可会计利润核算,而是在一些情况下借鉴了应税利润标准调增公司利润以维护股东利益。但应税利润标准毕竟是为了国家税收利益实现而进行的规定,司法实践虽借鉴应税利润标准部分调增了公司盈余维护股东利益,但并不能上升为股东层面成为公司盈余调整的特殊标准,因此公司盈余调整仍不能完全机械地套用应税利润标准,否则,公司经营管理者将无所适从。如税法规定费用列支标准一般就不宜适用mdash;mdash;mdash;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permil;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根据金融企业
2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应税利润标准虽首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实现,但也考虑到了公司经营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等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未曾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详细化,故应税利润标准客观上既维护了公司利益,也维护了股东利益。前述第二种关于ldquo;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对象违背了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rdquo;调增了公司利润12075647.25元,就是很有道理的。所以,应税利润标准辅以调整公司盈余,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借鉴的。综上,从股东层面来看公司盈余认定完全采用ldquo;应税利润rdquo;标准、调整
23、公司盈余肯定是不适宜的,但怎样借鉴应税利润标准界定股东视角下公司盈余调整边界,确实是目前实务界和法务(司法)会计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问题。故本文以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认定目前宜采用会计利润核算为主、应税利润调整为辅的标准。五、公司盈余数额的法务会计确定还需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诚如前述,会计利润、应税利润固然均有明确详细的核算规则和调整标准,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仍然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光是纯粹法律程序规定,还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数额这一实体性要件确实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比例,还有章程规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比例等。
24、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均是如此。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中,一审法院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ldquo;hellip;hellip;对于胡克要求对资本公积金和超出百分之五十比例的盈余公积金也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主张,因根据思维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hellip;hellip;(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lsquo;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rsquo;也属于倡导性规定,而不是强迫性的规定。思维公司盈
25、余分配范围依法限于提取完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hellip;hellip;因而,胡克要求对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主张,缺乏法律根据,该院不予支持。rdquo;再则,在大连中蓝进出口与张维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一案【(2020)辽民二终字第102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为:ldquo;hellip;hellip;张维范基于其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请求中蓝公司根据本人的持股比例分配红利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存在税后利润hellip;hellip;rdquo;在郑州华工机械厂诉郑州中收联合收割机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
26、股东分红纠纷一案【(2020)荥民二初字第101号】中,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为,ldquo;hellip;hellip;原告华工机械厂系被告郑州中收公司的股东,在郑州中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年应就企业盈亏进行结算,并分配利润,而被告郑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未向股东华工机械厂报送企业盈亏,也未进行利润分配,违背了企业章程的规定rdquo;,并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根据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在每个会
27、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制定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双方应分配的利润额,审理后以为:ldquo;郑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之间未进行利润分配,华工机械厂作为股东能够向郑州中收公司主张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rdquo;,并最终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前述公司应税利润调整标准中有关费用列支标准固然一般不宜适用调整公司盈余mdash;mdash;mdash;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然而,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确实很难从银行融资,只能向其他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借款,利息自然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28、息。作为经营管理者、股东也是迫不得已的,此时企业生存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盈余不可能按应税利润标准进行调整。假如不是企业经营所需,借款利息标准超出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能否应调整确实值得关注,还有企业向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含关联人)借款,借款利息标准超出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很难排除利益输送甚至变相抽逃出资的嫌疑,故在个案中法院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审慎裁量予以调整,方为公平。六、结语公司盈余问题,从会计学角度主要是核算问题,从审计学角度主要是事后独立审查会计核算能否正确问题,从管理学角度主要是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从法学(证据学)角度主要是
29、怎样取证认定问题。由于各种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所限及服务主体、服务职责不同,因此呈现出各种不同结果是很正常的,但怎样在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时,呈现出比拟合理且符合法律整体精神的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双重价值目的,确实是各种专业人员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师、注册法务会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公司经营管理者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也正是法务(司法)会计大有作为的领域。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篇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一、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的涵义迄今为止,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对此也是众讲纷纭,争议颇多,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的弗兰克bull;
30、狄克曼(1982)以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的诉讼提供专家证词。乔治bull;Abull;曼尼曾在其(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著作中表示:法务会计是通过采集财务数据证据,然后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陈述的一门科学,主要针对经济犯罪行为。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通过运用会计、审计手段与程序获得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来应用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弗兰克bull;Jbull;戈瑞普这样以为。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行业,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本人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浙
31、江大学谭立教授以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它是在社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构成的专业支持,主要用来弥补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时所碰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缺乏。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教授以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和犯罪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法务会计应具备的的技术方法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固然年轻,但其却很复杂,由于其内涵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使法务会计发展成为了一门多学科穿插的科学,其定义种类不断地翻涌出现,其理论研究的不
32、断创新,虽时时刻刻处在变化之中,但却是为了健全法制化社会服务的。二、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发了一些频繁且高难处理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和谐,就越来越需要专业且独立的人才从法律与会计的专业角度出发,寻找对案件有直接帮助的关键证据,而从事这项专门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2006年,曾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登bull;布朗讲:ldquo;19世纪是运用指纹鉴定的时代,20世纪是运用DNA鉴定的时代,而21世纪则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时代。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国外的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欧。而开场作为职业实践则源自苏格兰,当代的法务会计最早
33、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从此以后,法务会计就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包括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在内的87所美国大学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有17所大学进行法务会计学位教育,其中仅有6所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本科课程,大部分大学开设的课程也仅局限于舞弊调查与欺诈犯罪调查,而且每个学校开设的课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较大。由于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也由于各界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务会计人才该怎样培养的问题,美国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技术工作组,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教学指南。不仅如此,美国也非常注重法务会计学术研究,不仅创办了与法务会计相
34、关的研究刊物,还在很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法务会计方面的文章,而且还出版了大量与法务会计相关的教材和专著。从总体上看,美国在法务会计的各个方面获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的认识也已相对统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催生了很多法务会计组织的涌现,如法务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随后,法务会计师这门职业也变得非常热门,法务会计业也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和发展动力之一。由此看来,美国作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的领头军,已经获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如今,美国的法务会计业一片繁荣,其他国家的法务会计行业也愈加欣欣向荣,法务会计行业也将在21世纪迎来本人的昌盛时
35、期。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我国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中期,于21世纪初引入了ldquo;法务会计rdquo;的概念。在我国,法务会计本身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而且也只要在发达地区才可能听见或看见法务会计的相关信息,在国内一些发展比拟落后的省市大多不清楚也不了解法务会计究竟是做什么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比拟落后。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成立一家专门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反而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会专门聘请一些懂法律的职员,而律师事务所也会接收具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才以弥补业务处理方面的某些缺乏,当两种行业都涉及到与对方有关的专业且深入的问题时却需要另想办法或从对方行业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处理或调查。不仅如
36、此,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也非常少,对于从事会计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员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也是知之甚少。我国目前也有不少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或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南京审计学院等。但由于教育方面的某些原因,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法务会计本科专业。20世纪末,我国学术界也陆续有人发表了文章,有的高校还成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机构,截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研究也获得了不少成果,已经出版了数种法务会计教材与专著。我国在几年前已经引入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学员通过培训班
37、进行培训教育后,通过资格考试即可获得国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相比国外,固然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滞后,但已经为国内即将到来的法务会计发展狂潮搭建了平台。国内也已经开场有一些法务会计师培训组织出现,只是数量很少,并且大多分布在国内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法务会计还在萌芽期。与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将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因而法务会计的发展应该得到重视,深入理解法务会计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继续努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建设,大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并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逐步促进法务会计在应用实践领域的发展,来提升和发扬法务会计以
38、及法务会计人才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价值。三、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中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才刚刚起步,而且覆盖面还极其狭窄,由于缺乏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更没有开展法务会计专门教育,使得能够进军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特别匮乏,也影响了我国会计行业的法制化进程。面对市场经济下会计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任务就亟待完成。第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及其相关课程。目前,我国的各大高校在会计学和法学专业都吸引了大批的学生,但社会需要的是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人才,而且法务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知识极具专业性,涉及的关联性学科也非常多,所以需要给予更多的指导和照顾。可以以借鉴外国的法务会计教育成果和国
39、内某些高校的教育先例,通过对教育经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调整方向,逐步对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进行普及,培养法务会计后备军。第二,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准入资格认定和管理。类似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的认定,只要获得相应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2006年在我国北京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公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构成。因而,应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规定,为国内法务会计人才提供平台,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资格在国内认证制度,使得法务会计准入高效率进行,及时发挥其作用并为社会奉献气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
40、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作为社会处理经济问题的必然需求,法务会计势在必行。我们应深入重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扩展和实践,时刻总结经历,不断助力法务会计的发展,让法务会计在21世纪迎来一片和谐的蓝天。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篇三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论文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的与培养方案设计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的确实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讲纷纭,我
41、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众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很多穿插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讲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详细目的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穿插浸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ldquo;林立rdquo;状态,各种讲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
42、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讨论,又遭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门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十分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构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采集证据经过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
43、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如今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能够得出下面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拟,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穿插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ldquo;单纯的会计rdquo;,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
44、事项确认和断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经过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查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获得共鸣外,在其他很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的的定位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
45、,笔者以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穿插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穿插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下面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
46、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详细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根据。法务会计的根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的。法务会计的目的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到达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断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获得符合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
47、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十分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根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的为:ldquo;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
48、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把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敏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rdquo;这一目的定位的鲜明特点是:详细详尽、面面俱到、学科穿插,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
49、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管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的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的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的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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