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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法律论文有关法律论文社会在高速的发展和进步,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有关法律论文篇1浅析知识产权文化内涵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也是其根基,正是由于法律文化土壤的差异,才会使得法律在各个国家各个时间段显现出不同的形态。法律事实上是一种思维对现实的抽象,而法律文化决定了这种抽象的方式和导向。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作为对人类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规制的工具,知识产权法与思维和主观联络愈加密切,因而知识产权文化的厘清就显得愈加重要。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核法律的构建事实上是一个社会共同意识构成的经过,知识产权法
2、的发展和构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真正意义上知识产权法大概诞生于18世纪以后,以1709年公布的(安娜女王法令)为代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建体制向资本主义、思想封闭向自由平等的多重过渡,以致于对于私权、私有财产、私人智力成果的重视不断提高。也正是在当时,资本主义思潮兴起之时,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核逐步构建并完善。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主导思想,其关键在于对人的解放,强调私的概念。个人主义能够被区分为价值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对于私和人的尊重是两层个人主义都应有的题中之义。随着个人主义的观念传播,人的独立、平等和互不干涉的意识开场深化人心。在这
3、样的基础上,以个人为中心,依个人为助力,推演开来的一切物、思想都打上了私的烙印,而知识产权的提出就是为了填补缺位的对于个人智力成果的保护。2.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18、19世纪的西欧发展到了昌盛,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思想领域,自由精神都被作为指导原则贯彻。但事实上在欧洲,自由精神来历已久,绝不仅仅是在近代才逐步兴起。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权是市民极为重要的一个权利,当时的市民社会事实上就是自由人的共同体。因而,在自然法领域,自由平等观念源远流长。自由主义能够分为物质自由和思想自由,而其中的思想自由就被以为是近代知识产权法律构建的灵魂所在,保障以思想为内涵的言论、著作、艺术等等的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
4、重要内容。3.理性主义理性主义遭到了启蒙思想家们的竭力推崇,成为了启蒙运动的最主流的思潮。它崇尚的是人的理性,人运用理性认知世界,发现规律。这与法律上所强调的理性人的概念不谋而合,法律正是要以理性为标准对人进行约束。理性主义是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听任自由主义的修正,在法律文化中时一个平衡的因素,而这个因素在知识产权文化领域又显得格外的重要。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导向性和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固然是私权但事实上遭到了外在和内在多方面的制约,这就需要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来进行安排。社会科学论文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文化的阻滞法律移植能够分为内源型和外源型两种,我国对于西方法律的继受显然偏向于后者,带有明显
5、的被动和消极的因素。因而,继受法律怎样适应本土文化土壤一直是近代法律界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历史上长期显现出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位,这种缺位并不仅针对知识产权的完好概念,甚至对于知识产权以上所讲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的内核都一直并非我国历史上的主流思想。首先,从思想文化层面来分析我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的隔膜。在我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理念无外乎儒道佛三家,但这三家中的很多观点事实上都可能造成对知识产权文化浸透的阻碍。我国传统文化既有出世的一面,也有入世的一面。在入世方面,我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一种公共主义、集体主义,以家本位代替了西方的个人本位。且中国传统文化重视道德教化。有益于社会的
6、思想和技术创造等自应推而广之,不会遭到私有的限制。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知识产权这种保卫个人思想成果的制度显然没有适用之余地。而在出世方面,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淡薄中庸,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任何追逐私利的行为都是为君子所不齿的。它愈加强调人本身和内在的修养,而缺乏外向的求知,因此知识产权所规制的智力成果的流转等关系也很难做到。其次,从法律理念层面来分析我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分歧。第一,我国长期处于人治的窠臼之中。人治所导致的是思想上的一家之言和极端封闭,从焚书坑儒到清初的大兴文字狱,思想自由和相关权利在人治的面前根本无法立足,知识产权即便有也只会沦为统治工具罢了。第二,我国法律规范以义务为主导
7、。我国法律规范长期奉行的是义务观,将义务本位作为立法核心,忽视人们所享有的种种权利,这种传统对于强调个人私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无疑也是一个很大的阻碍。第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倾向。我国法律传统偏爱调解,对于诉讼一直采取避免的态度。而知识产权的复杂规则和特殊客体性质都要求其有完好的法律施行和诉讼体系来保障,因而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知识产权的保障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表现为封建礼教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而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也随之表现为公权利的极大膨胀和私法文化的极度落后。固然,至今中国传统文化之流弊已然有了极大改变,但文化之事往往草蛇灰线,伏脉千里,社会思想意识上仍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的不
8、重视,构建知识产权文化和意识在这种条件下就显得极为迫切。只要在全社会基础上塑造起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知和重视,才能够真正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使其与国际接轨。有关法律论文篇2浅析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摘要:一个行政行为或决策的构成要通过材料搜集、考核、讨论和决定等步骤,经过性信息属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经过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范围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正当性,探究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关键词:经过性信息;正当性;豁免公开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撑,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上
9、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多地细则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是将经过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开信息的方式来处理,此外(意见)只是规定其一般不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从含义上理解,是属于政府信息中不公开的信息。第二,信息划分的范围取决于制作主体和程序,假设信息间的制作流程和主体是一致的,那么,这些信息在同一个范畴内,然而政府信息和经过性信息的制作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并且都是通过外部程序构成的,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假如由于其在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之前的表现形式就否认属于政府信息,在逻辑上明显是矛盾的。二、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正当性经过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经过性信息
10、应当以豁免为例外的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较大的冲突,经过性信息的不公开原则有法定不公开讲和裁量不公开讲两类观点的分野。法定不公开讲以为(意见)中早有不公开的规定。裁量不公开讲成认经过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权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裁量,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曾规定行政经过性信息的公开会引起混乱或影响决策的属于公开的例外。从建议稿中能够看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豁免公开考虑的因素能否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经过性信息中豁免公开属于法定不公开讲,其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意见)还有各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经过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经过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开,其中公开的部分又属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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