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docx
《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关键词:继承等待权;既得权;概括获得权;可侵性;继承回复之诉内容提要: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而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构造上是完好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等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获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场,而不是自继承人获得遗产时开场。继承权能够被损害,因此具有可侵性。继承权损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根据罗马法体系,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属于物法范畴,优帝(法学纲要)
2、的第二编物法就包括了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法的三部分内容1。但是,继承制度除了涉及物法的内容外,还涉及人法上的人格制度、权利能力制度以及诉讼法上的继承诉讼,即后世的继承回复之诉。实际上,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概括获得权,贯穿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有连接点的属性,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及范畴交汇于此,其中的难点问题亦集中于此。正由于如此,对于古罗马私法,没有任何领域像继承法这样充满了争议2。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当代民法,学界对于继承法的研究一直属于私法当中的薄弱环节,该领域的基础研究一直比拟匮乏,对于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和范畴一直缺少深化研究,我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自2020年7月
3、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由于该法第2条将继承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客体,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法律问题再度成为学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损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拟对继承权法律保护中争议较大的若干基本制度进行逐一考察,以期能对中国有关的法律思维构建与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一、权利抑或非权利对于继承权能否属于民事权利,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下面三种不同观点:第一,否
4、认的观点。该观点以为:继承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类似于主体资格,该资格由法律赋予,它具有对人的排他的法力,但不具有对物的排他支配效力。鉴于继承权并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与其讲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不如讲继承权是一种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3第二,部分否认的观点。该观点将继承权区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场前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场后的继承权,以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本质上为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而非权利4。第三,肯定的观点。该观点以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在继承开场前表现为继承等待权,在继承开场后表现为继承既得权
5、5。无论是作为等待权的继承权还是既得权的继承权,其权利属性毋庸质疑。目前国内赞同第一种学讲的学者寥寥,第二讲同样遭到批判,批判者以为:作为一种资格或地位,并非一定是权利能力问题,比方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亦是一种地位或资格,但绝不能以为代理权是一种代理人所具有的进行代理活动的权利能力;假如讲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能力,那么就意味着被继承人能够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6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讲为第三讲。此外,更多的著作对于继承权能否属于民事权利的问题根本不作讨论,而是直接从继承权的定义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入手,视继承权当然为民事权利之一种。笔者以为,继承权是民事权利。从客观法的角度
6、出发,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确立了继承权的权利地位并且明确规定了继承权受保护的法律原则,在此前提下,继承权作为实定法上民事权利之地位毋庸质疑。而从主观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学讲出发,根据权利本质之通讲,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7。在我国(继承法)第33条确立的限定继承的原则下,即继承人仅以可供继承的遗产为限对遗产债务承当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利益,而在现行立法明确保护继承权并且规定了继承诉权(继承法)第8条的前提下,继承权亦具有法律上之力,因而继承权当属民事权利无疑。学界对于继承权能否属于民事权利之所以产生争议,其症
7、结在于学界长期以来流行的对于继承权的二分法继承开场前的继承权以及继承开场后的继承权的错误划分方法。该划分方法肇始于罗马法时期,罗马法学者将继承开场前的继承权称为继承等待权,以此与继承开场后的继承既得权相区别8。此观点为旧中国民法学讲所继受,后来又为新中国民法学讲所继受。根据该划分方法,立法中所谓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场前的继承权,这主要是指继承权丧失情形下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场后的继承权,这主要是指继承既得权9。该划分方法明显有误。众所周知,旧中国民法典主要参考对象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10。(德国民法典)第2339条和(瑞士民法典)第540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些规定在法
8、典中的位置均出如今继承开场以后,丧失继承权是指丧失既得的继承权,这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构造明显不同。注: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规定继承开场的条文则是自该法第23条,这难免使人产生误解,以为继承权的丧失发生在继承开场之前。这些内容经推敲修改以后,变成了旧中国民法典和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丧失继承权的规定。问题在于,近当代大陆法系各国继承法上的丧失继承权,均是指继承开场以后继承既得权的丧失,并无所谓继承等待权丧失之讲。根据上述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人并非无继承能力,继承权的丧失也并非自始自动丧失,继承开场后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首先依法获得有关的遗产,但是
9、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提出撤销之诉,国家作为最后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亦有权提起该诉讼11。无人提起丧失继承权的撤销之诉时,依法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最终并不丧失继承权,其继承遗产的行为有效。12由于,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始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可供继承遗产的新主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才能获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才得以产生。而在继承开场前,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并不享有所谓的继承权,由于继承权尚未产生,亦绝无丧失之可能。所谓的继承开场前丧失继承等待权的观点早已为大陆法系通讲所不采。继承等待权纯粹为早期学理上的概念,并未见于各国的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继承权 法律保护 六个 疑难问题 探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