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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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我国现代宪法学的发展之路,就是一条逐步开拓具有本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科学的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的道路。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篇一(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对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范,原则性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利;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及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思想认识和现实中,人民主权原则的体如今越南宪法中只是宣言;宪法中没有详细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
2、利;国会还没成为最高权利机关;立宪权还未真正属于人民。关键词:人民主权;越南;宪法;宪法原则一、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一种观念,其核心思想为: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利;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在所有当代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载明了国家的权利最终归属于该国家的全体人民(公民)。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国现行宪法第2条)。作为宪法根本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社-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它表明了人民才真正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主权思想是产生当代代议制民主的直接缘由,人民主权原则是当
3、代代议制民主的重要原则之一。人民主权表明主权属于人民,与之对应的主张有君主主权、法律主权、议会主权等。这里牵涉到对主权概念的理解。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利,人民主权强调人民(公民)是主权的最终所有者,而不是君主、法律或者其他。人民主权概念至少包含下面几层内容:一是主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人民全体。国家的权利;于人民(公民)全体。二是人民主权具有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在一国内没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三是法律应是人民意志的共同真实集中的体现,立法权属于人民。四是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的工作应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权利源自人民的授予,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五是一
4、切承当社会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法律的规制下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和个人价值。二、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如今越南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是核心和根本原则。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得到生动而详细的体现。六十多年来,越南有4本宪法,无论是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还是1992年宪法,都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典范。首先,越南现行宪法1992年宪法第2条公开规定:越南社-义共和国是法权社-义的国家,由人民所组成,为了人民,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主权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已从宪法的根本原则全面发展为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
5、。1992年宪法也规定人民主要包括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也包括知识阶层。其次,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不仅能够选举人民代表,而且有权监督和罢免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遵从人民,人民代表服务人民,并对选民报告工作和接受选民监督。越南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的,一种是间接的。1992年越南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会和各级人民会议是国家权利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和本地的重大事务,而国会和各级人民会议由依宪法选举产生;国会、人民会议和国会代表、人民
6、会议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并对选民负责。同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利机关产生,并对权利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1992年越南宪法第53条规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介入国家和地方事务。第三,公民在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的权利。越南宪法第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992年越南宪
7、法第1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武装气力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查。第四,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否认三权分权,反对主权的分割。已修改的1992年宪法,2001修正法规定,越南国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国家权利是统一,而立法、行法司法工作由国家机关之间分工配合。如此在越南宪法中国家权利是统一,国家权利由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越南国会由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选举,因而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不意味着国会本人行使政府全都的权利,而是必需要分配其他机关一起参加立法、行法、司法工作。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但不意味它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
8、检查,人民有审查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权利。三、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在认识思想和现实中,越南社-义宪法比拟注重政治思想,不少人民主权原则体如今越南宪法中只是宣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没有实现的可能,没有使用价值。所以宪法条款很多只是法理性的,只要形式效果而没有实现效果。在越南从前没有任何个人使用宪法条款来介入诉讼。比方1992年宪法第53条规定,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见时,每个公民都有表决权。但是,公民还没有一次能够实现宪法所赋予给他们的这一权利。由于,如今越南还没建立与公布征求人民法,详细规定什么内容需要提出人民表决、程序表决、征求人民表决的效力等等。在越南,公民不可能根据宪法的规定保
9、障公民的权利。1992年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讨论整个国家或当地的一般事务;有权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愿或建议;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见时,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之前,1946年宪法第21条规定公民有否决权,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都间接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直到今天,公民还没有一次能够实现宪法所赋予给他们的这一权利。1992年宪法第69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有权获得信息资料,有权依法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但是直到今天,公民不可能根据宪法或者哪个法律来实现这一权利。越南如今还没有宪法诉讼,还没有将宪法司法化。在越南,宪法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详细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
10、审理详细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不直接引用宪法原则和宪法条款作为裁决根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人民法院不直接引用宪法,只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因而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是有抵触的。第二,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实际上宪法中没有详细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利。国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国会监督其他的机关,但是谁监督国会,国会本人监督检查,人民从来没有能监督国会。国会的立法权必须合宪,但是没有规定国会能否能够对本人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本质是排除了对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及其审查。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国会和各级地方人民议会,由于国会
11、是由全国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它即代表全国人民,其性质是国会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而不单纯是立法机关。因而,对国会的监督者是全国人民,而不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人民监督国会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选举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和罢免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在人民没有罢免代表的情况下,即假定国会是完全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可见,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假如违宪,国会也是能够及时进行自己纠正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权罢免国会代表,而实际上公民还没有一次实现着这个规定。第三,在越南宪法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是最高权利机关。而实际上国会还不是最高权利机关,有不少重要的事,不是国会决定,重要的事务由
12、越南g产-决定,国会得通过,必须通过。如此,人民主权没有尊重。还有不少重要的事务属于国会权利的决定,而政府决定,政府没有对国会报告、受国会监督。所以,实际上国会有时候还不是最高人民代表的机关、最高权利机关。这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第四,立宪权属于人民。在越南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核心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首先体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就是国家权利的主体。立宪权是起源权,由于人民是国家权利的主体,所以立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立宪权的主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些权利是立宪权的派生。宪法是立宪权的产品,是国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通过立宪权,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行
13、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是,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第84条规定国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越南立宪历史,在1946年宪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有宪法表决权。所以这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在越南现行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国会有最高监督权。但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检查。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利的主体,所以人民有审查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权利。但这仍然是不够的,并且在越南从来没有任何法律基础让人民监督国会。因而,建立一个专门审查机关是非常必须的。参考文献: 1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焦洪昌.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3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
14、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肖君拥,黄宝印.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简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5河内法律大学.越南宪法法教程M.河内:人民公安出版社,2003. 6越南社-义共和国宪法1992年,1980年,1959年,1946年Z.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篇二(浅议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摘要:农民工平等权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产物。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经济构造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传统等级制度的观念等原因,造成他们的平等权经常被忽视,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处处遭到歧视。因而,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
15、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平等权的相关原理分析农民工平等权保护的现状,讨论农民工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真正切实地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关键词: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成因;对策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平等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曾讲过: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延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农民工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差
16、异对待。平等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一、平等权的一般理论平等权由平等思想演变而来,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达。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的平等观,以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平等思想正式构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独立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至此,平等观念深化人心,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当前,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农民工平等权的保护迫
17、在眉睫。保护农民工平等权在现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有利于实现本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补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农民工积极为城市建设做奉献,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义和谐社会,实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解读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当代工业社会转型中构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构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介入城市的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宏大的奉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挤和遭到不公平对待。因而,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虚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
18、法)赋予公民介入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任何公民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享有的权利是完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但是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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