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法学的论文范文经济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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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于法学的论文范文经济优选有关于法学的论文范文经济优选诗琪.1交通事故的涵义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经过中,造成别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2.2交通事故的特征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下面几个特征:(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2、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要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讲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经过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要在运行的经过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要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别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待遇进行讨论,首先要对
3、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进行讨论。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以为是工伤;假如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行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够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必须存在身体遭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利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遭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经过中或者与工作关系
4、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的处理4.1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中造成工伤,就存在着工伤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惹事故而对别人造成损害时应承当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关系。4.1.1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毁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毁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
5、则造成第二位的损害,即财产损失。因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也是财产损失的赔偿2。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损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毁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毁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遭到损失,进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3。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4.1.2交通事故工伤赔
6、偿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2、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本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相互抵消。3、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确实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论-文-网LunW
7、enData4.2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区别4.2.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区别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4。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损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无论从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益、立法趋势等都应归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不应混为一谈。因而,受损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4.2.2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8、的合理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当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可以以讲,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当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
9、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因而,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4.2.3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迫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10、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假如职工发惹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五、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消灭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开刀,更不能让行人与机动车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己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一)完善道路交通状况,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固然有了相当大的
11、改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隐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道路的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道路安全问题主要体如今两个方面:一是道路的设计不合理,路面状况差;二是安全标志设置不合理。怎样改善交通路面状况,如何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因道路问题而带来的危险,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社会很多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而在我们改良经过中不妨参照国外的先进经历与技术。对于一些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的水平而加以规定。(二)完善法律、法规,消除立法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布,结束了以前行政法规超越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愈加合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有很
12、多地方规定不明确,需要完善。有关保险理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未确定,所以在实际的诉讼中很多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都以失败告终。正由于如此,有的受害人在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了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亦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存在着不少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是赔偿在前,司法机关处理在后。而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节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来确定理赔的金额,这样一来就成了司法机关处理在前,保险理赔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再次,(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
13、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在承当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却无法向过错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法律在赔偿范围、标准上规定的不同,显然导致了对受害人保护程度的不同,进而反映了不同法律对受害人赔偿的不公。对于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仅仅提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为直接财产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且可预期利益损失尚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没有详细规定赔偿范围项目,致使在违约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及仲裁机构根据本人的理解进行裁决,导致同样的情形经常出
14、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往往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消灭道路交通事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己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六、结论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亡事件后,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获得损害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参考文献1宋友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国政法大学出版
15、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19、124-125页。3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661页。4蒋利玮.(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梁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事实信息理论与证据法学理论的变革摘要:在我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因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其薄弱的。我国传统证据法学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理论,导致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造成很多无法解释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己矛盾,证据法学长期以来的这种窘境已经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强烈关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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