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进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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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进路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进路摘要: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借鉴国外经历和保持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应尽快解决我国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窘境,完成税法的当代转型关键词:税法,司法化,当代性一、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窘境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
2、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当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心只要赋关心于详细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构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下面主要的问题:1.税法司法审讯缺乏,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由于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迫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迫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迫执行比拟简便灵敏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
3、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当代性
4、要求相去甚远,由于当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当代各法治国家的共鸣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气氛中,只要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到达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根据进行审讯和裁决因而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进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而税收司法化是税法当代性问题缓解的
5、突破口,只要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当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二、税法司法化的当代性进路中国法的当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时机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由于当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当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当代性来解决当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当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气力,当代化所描绘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当代转型的经过,势必也是司法当代化置身其中的经过法制当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当代转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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