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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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有被损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制度创新一、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理论基础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它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构为原告,以
2、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预防、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查公益损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那么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公益遭受损害或有被损害的危险时,例如污染环境或者毁坏生态等,针对这类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利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这种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被诉的对
3、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利机构,即为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美国、英同、日本等一些国家已在立法上确认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并非偶尔,它是社会发展和政治法律思想革新的产物,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每个人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联络愈加严密,随着权利的社会化,公益和私益互相浸透,公益诉讼典型的以私护公的性质便符合这种趋势。由于环境损害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社会有用性、价值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可避免性,这使得相关的实体法
4、与程序法也难免打伤浓郁的社会性色彩。因而,论及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须从社会法理着眼,而不是传统的个人主义法理。2从社会法理的视角看,由于环境法较多涉及社会公益,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3传统的诉权理论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诉讼前提,只要当实体法上的权利遭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能有效行使诉权。随着诉权理论的新发展,诉权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拓展,诉权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其基本理论根据是诉的利益,即假如起诉人提起诉讼能够产生其主张的利益联络,则以为其享有诉权据此,我们能够得出,即便被诉行为并未侵犯其权利,但为了维护与己相关的公益则可提起诉讼
5、,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正是基于与己有关的环境公益。4因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只要与原告相关的利益遭到损害,原告就能够行使其诉权,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的提出,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权基础。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是一种对世权、基本人权,它涵盖了个人、单位、国家及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环境权一旦被剥夺和丧失,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不能继续生存和健康发展。环境权既然作为一项权利被公众所享有,即便根据传统的诉权理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以从环境权的角度找到行使诉权的根据。二、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及民事诉讼制度对
6、原告起诉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讲,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遭到别人民事不法行为损害的人。这显然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人特别不利。由于他们所遭受的环境损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1二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规定本身来看,其起诉资格要件比起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相对要宽松些,只要原告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具备了起诉资格的要件。然而
7、,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作为(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原告,应当是该列举受案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讲,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应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详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非行政机关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下,假如在一个环境管理活动中,该详细行政行为并不对环境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危害,却对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根据上述行政法律理论或规定,这些遭到损害的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因此就不具备起诉的资格。近几年来,公民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公益诉讼逐步增加,但均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而驳回,这方面有很多典型案例。由此可见,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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