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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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物业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程序(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
2、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同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进行划分,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同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 1/2 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
3、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2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以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的时间等文件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和文件资料后 7 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
4、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抄送的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 20 日内,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 7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一般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必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业主在
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的,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 1 票;非住宅物业的,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满 50 平方米计 1 票;不足 50 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 50 平方米计 1 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机动车停车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房屋,按前款规定计算投票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
6、金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3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7、印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监督机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召开)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除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
8、内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包括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时,应当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与移交)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与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履行业主义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其职责仅限于4执行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不能履职的,应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至 5 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60
9、 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 10 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交接工作。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自然人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事项提议的决定必须通过表决作出,每位委员拥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第十
10、五条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设立归业主大会所有、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的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布议事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审计和业主的监督、质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2 个或者 2 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七条(物业
11、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者相关专业服务工作。从事物业服务的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5业管理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本市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
12、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报告。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一般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中,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 50%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
13、总建筑面积低于 3 万平方米的;(三)投标人少于 3 个的。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 、 (三)项规定的,经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预售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60 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60 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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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 物业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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