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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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3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
2、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
3、,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市、县(区)民政局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复核委
4、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第十二 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材料上签名确认。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区)民
5、政局职能部门),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 (二)组建评估专家组;(三)确定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四)向评估对象送达评估结果通知书;(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承办有关社会监督事项;(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审查。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精通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二) 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清正廉洁,自身要求严;(三) 工作作风扎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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