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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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危房原址重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2、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发改、公安、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民防、气象、安监、卫生、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2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程序】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工期。第五条【政策鼓励】鼓励采
3、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第六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前期质质量管理量管理第七条【前期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编制,达到相应的工作深度。3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勘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本市
5、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勘察单位应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的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4要求,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
6、绿色建筑设计。第十条【“三新”使用要求】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绿色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7、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第十二条【建设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5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第十三条【现场管理责任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
8、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材料材料进场进场管理管理第十四条【建筑材料质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
9、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6第十五条【材料检验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规定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材料检验使用材料检验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混凝土产品生产责任】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10、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生产单位依法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应当按照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建筑材料监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技术、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技术、建筑材料送检二维码技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第四章第四章
11、施工施工过过程管理程管理7第十九条【施工过程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后,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办理签到手续后在施工现场领取施工许可证件,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场地。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 6 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
12、工程应当执行绿色施工技术要求。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同时按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不8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
13、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工程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现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禁止抽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或者平行检验;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应
14、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监管单位责任】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管理资料进行抽查,监督建设各方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9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开展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四条【鼓励措施】建筑行业协会在质量评优(含市优质工
15、程、市结构优质工程、“五羊杯”工程等)过程中,对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给予优先评选通过,推荐获奖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参评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奖项。第五章第五章 检测检测行行为为管理管理第二十五条【检测许可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检测单位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单位监督抽测行为的管理,建立工程质量抽测单位库。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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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房屋建筑 以及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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