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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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
2、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
3、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4、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
5、揽施工图审查业务。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五)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6、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
7、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十八条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九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
8、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批复。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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