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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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 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二一二年十一月一二年十一月目目 录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24 总则.35 建设目标.36 建设条件.46.1 基础条件.46.2 建设区域.4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57.1 一般规定.57.2 土地平整工程.5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7.4 田间道路工程.9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97.6 其他工程.108 建设程序.108.1 建设计划.108.2 基础调查.108.3 实施方案.118.4 项目实施.118.5 基本农田划定.128.6 后期管护.129
2、 公众参与.1310 土地权属调整.131 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312 绩效评价.14附录 分类型区简述.15附录 A 一级类型区.15附录 B 二级类型区(模式).16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试行)1 范围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1.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
3、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21010-200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32-201
4、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GB 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1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09-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
5、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3.2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3.3高标准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3.4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3.5 基本农田整备区基本农田整备区2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
6、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3.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4 总则总则4.1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2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3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
7、,有针对性的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4.4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促进农村地区景观优化、生态良好。4.5 坚持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4.6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5 建设目标建设目标5.1 总体目标总体目标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持续利用。35.2 具体目标具体目标5.2.
8、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5.2.2 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提高耕地质量和等别。5.2.3 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5.2.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6 建设条件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基础条件6.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6.1.2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6.1.3 建设
9、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6.1.4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6.2 建设区域建设区域6.2.1 重点区域重点区域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2)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点工程、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3) 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6.2.2 广东省重点区域广东省重点区域广东省重点区域划分为 3 个一级类型区和 6 个二级类型区。3 个一级类型区:山地丘陵类型区、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
10、型区、4沿海台地类型区;6 个二级类型区:山地丘岗类型区、浅丘冲垄类型区、河谷平原类型区、滨海盐化低地类型区、滨海脱盐平原低地类型区、台地灌溉类型区。6.2.3 限制区域限制区域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6.2.4 禁止区域禁止区域1) 地形坡度大于 25的区域;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3)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
1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工程。7.1.2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改善、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7.1.3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 8%。7.1.4 建成后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应较高于建设前的平均质量等别。7.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是指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 15 年。7.2 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
12、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5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7.2.2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7.2.3 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坑洼地及沼泽地填平后,与周围田面的高程基本一致。7.2.4 耕作层厚度应达到 15cm 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 50cm 以上。7.2.5 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平原区宜不低于1 00 亩,丘陵山区田块规模可适当减小。7.2.6 地面坡度为 1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7.2.7 有特殊耕作习惯或要求的地区,地面坡度为 515的坡耕可以顺坡种植。详细要求:详细要求:土地平整工
13、程土地平整工程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3 平原区条田以 100m600m 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 50m200m 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 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4 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 60。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 60m120m 为宜,宽
14、度以20m40m 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 20cm30cm,埂顶宽 20cm 30cm 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度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 15cm。6 梯田区土坎高度不宜超过 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 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6质或土石混合埂坎。7.3 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7.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
15、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7.3.2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7.3.3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63-2006) ;水浇地不低于 70%,水田应不低于 75%。7.3.4 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 80%。雷州半岛为水资源不稳定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 75%。7.3.5 排涝标准应不低于 10 年一遇。详细要求:详细要求: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1 根据不同地形条件、
16、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
17、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灌溉水利用系数,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7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一级工程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山地丘岗区8085 浅丘冲陇区8095山地丘陵类型区 河谷平原区8595滨海盐化低地区8595河口三角洲及 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滨海脱盐平原低地区8595 台地地表水灌溉区7590沿海台地类型区台地地下水灌溉区7590 注:旱作区取小值,水田区取大值。5 排渍标准1)对于无盐碱化威胁的地区,水稻晒田期5
18、7天,平原区农田地下水位降至离田面0.5m以下,山丘区为0.30.5m;淹灌期适宜日渗量为28mm/d(粘性土取小值,砂性土取大值) 。2)对于滨海盐化低地区,稻田适宜日渗量为35mm/d。山地丘岗区和沿海台地区可不考虑排渍要求。6 排涝标准以10年一遇设计暴雨重现期1天降雨量,旱作物雨后1天排至无积水,水稻田雨后3天排至耐淹水深,鱼塘不漫顶为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也可参照下表确定排涝标准。不同工程类型区的排涝标准一级工程类型区排涝标准 山地丘陵类型区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3d排除 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d排除 沿海台地类型区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
19、2d排除7 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8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 50cm 以下。87.4 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7.4.1 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7.4.2 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
20、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7.4.3 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宜为 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宜为 3m 以下。在大型机械作业区,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7.4.4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 95%,丘陵区应不低于 80%。详细要求详细要求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1 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各轮作区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路笔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积与路网密度达到合理的水平,确保农机具到达每一个耕作田块,促进田间生产作业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2 田间道路工程在确定合理田间道路面积与田间道路密度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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