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尽调需审慎 谨防掉入造假的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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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会计报 /2018 年 /2 月 /2 日 /第 003 版 注册会计师 涉农企业尽调需审慎 谨防掉入造假的“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 李登科 公司的新三板、拟上市、并购业务等 ,都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包括财务尽调、法律 尽调和业务尽调等。笔者主要针对涉农企业尽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以 起到对相同项目的借鉴作用。 案例一 :不 合规发票或导致企业所得税风险 JH 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 ,公司注册地为山东某县 ,主要业务为用非转基因大豆生产大豆蛋白 , 其他辅助产品为大豆油、豆粕等。 JH 公司计划转板中小板 ,笔者所在事务所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财 务
2、尽调。 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非转移基因大豆 ,供应商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户两种。公司供应商在提供 大豆同时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农户供应商主要为东北的个体工商户 ,在对方提供大豆后 , 公司从银行取出现金直接汇入其账户中 ,存在大量现金支付的情况。 JH 公司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 县取得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未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采购地主要为东北 ,所以发票上的信息 全部为虚拟的当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 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 ,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 ,必须按规定向售 货
3、方索取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只限本县 (市、区 )范围内开具 ;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 用发票 ,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上述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虽然公司的采购业务是真实的 ,但取得的发票是不合规的 ,可 能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产 生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 IPO(首次公开募股 )中 ,大量现金采购需要核查 ,但由于公司的现金采购与货物流、资金流与 发票流不一致 ,导致可能违反法律 ,形成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 ,公司应与当地税务局协商 ,作废原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 发票 (未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重新让原个人供应商提供东北供货地的发票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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