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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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萧民二初字第0634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8000元整,(大写玖万捌千元整)。乙方在2020车库买卖合同范本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刘培炼,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十分受权代理):张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
2、机械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石维纲,公司董事长。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能够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代理人(十分受权代理):刘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十分受权代理):邹永闯,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
3、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应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0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
4、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是2020年9月1日,同时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2020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应于同月7日前供货,逾期供货一日应按总货款的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货物,迟于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3天,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43元,并承当本案反诉费。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应是2020年9月6日,反诉被告实际是在同月6日就交货了,由于反诉原告提出规格不适宜,要其他类型的钢材,故反诉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
5、诉原告所需的钢材。按合同规定是反诉原告带款提货,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同时违约金天天按总货款的1%计算应属过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原告以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9月6日,被告以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9月1日。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双方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9月6日,同时被告在反诉状上也明确以为是9月6日,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能够证实是9月1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9月6日。二、对原告于2020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应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被告已付货款多少元?原告以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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