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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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意见书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学雨担任康磊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具体研究了三江市平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檀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和客观的认识。本着维护被告人康磊的合法权益以及协助法庭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的宗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一在本案事实认定方面,辩护人以为公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其指控所谓事实与其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根本不符合。第一、公诉方对案发
2、当日穆辉的行为状况认定不清。案发当日穆辉在赵琳的屡次劝阻下成心伤害多人以及被告康磊。赵琳驾车将穆辉及妻女送至其住处刘家大堰18栋楼下后,穆辉行为失常。先后对其妻子进行踢打、以王庆明看他为由对其猛打至鼻子出血、不顾赵琳的追赶及劝阻闯入千禧发屋和杜成发廊,并从杜成发廊里拿走一把剪刀、紧接着闯入多家杂货铺水果店寻找刀子未果,随后持剪刀追打一名少年、成心伤害在刘家大堰路口长江医院一侧的“摩的司机钱承、赵彬两人,接着见康磊便在其毫无防范下持剪刀刺伤康磊手指。以上内容均可在康磊、赵红、赵彬、冯新梅、吴萍、罗冬梅、钱承、张劲、韩夏兰、张英、王庆明、徐锦程等人的部分证词中得到证明。公诉方对穆辉如等危害社会秩序
3、的行为只字不提,可见公诉方并未认清案发当日穆辉的基本事实。第二、公诉方对康磊对穆辉造成的损伤程度认定不清。根据(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例补充鉴定书)证明:死者穆辉符合在左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遭受钝性损伤,十分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程度在其死亡经过中的介入度为20-30。根据第5页中康磊证言的“也是砸的他背部“也是背部、第26页中赵彬证言中“康磊从后面打了穆辉两三凳子“面部的伤倒在地上搞得“打在背部、第27页冯新梅的证言中对“凳子上有血迹等东西黏在上面吗的答案是“没有等证词中表明穆辉头部的皮肤挫裂创并非康磊所致,
4、康磊只是用凳子打在了被害人的背部而非头部。而在穆辉与康磊接触之前,其就已跌倒两次、与四人发生过争论。所以被害人死亡经过中介入度为20-30的身体损伤程度并不是只要康磊一人所致,并且康磊对其的伤害只是一小部分。死者左心脏肥大,案发当日又过度饮酒剧烈奔跑,这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第三、公诉机关对其他重要相关事实认定不清。1第44页张根柏的证言“有一个男的拿着凳子在后面追,并用凳子朝赤膊男子背上打过去,打没打到我没看清与34页钱承的证词“我听围观群众讲,康磊拿了板凳后,该赤膊男子仍然在追打康磊以及第3页中康磊证词中讲的“他一直追我一直撵我两组证据中互相矛盾,疑点太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2穆辉妻子
5、屡次上访要求原鉴定人对穆辉的死亡原因进行补充鉴定,而却拒绝三江市平原区公安分局特此聘请的宋河康诺医科大学法医系教授。此行为显然与其妻子两次上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表明的渴望查处丈夫的真正死因的急迫心情不符,且不符合常理,互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对其他重要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可见公诉机关既没有查明主要事实也没有查明其他重要相关事实,提交的证据互相矛盾,疑点太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在对被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公诉机关指控康磊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定性错误。康磊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一不知足主观方面要件。被告人无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
6、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本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1、被告人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本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系高中肄业,工人,无任何医学知识,被害人42岁,身体强壮固然年纪不大但是体格都比拟强壮
7、,因而,被告人无预见被害人左心脏肥大的预见能力。当然,既使是一个拥有高深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在未进行诊疗前也无法预见被害人左心脏肥大。被告人更不知道在左心脏肥大的基础上饮酒,受创伤,剧烈奔跑会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是素不相识,甚至在案发当日与被害人有有过接触的人大多不认识他,被告人更不知被害人左心脏肥大容易导致心功能衰竭。证据如下:第3页康磊的证词“当时从刘家大堰方向下来一个男的,大概30岁左右,1米7过一点此段证言能够体现出二人并不相识。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为看热闹前往被害人所在的地方,却被被害人当做下一个袭击的对象,“他转头,就右手拿着东西朝我侧挥过来,我一看他手里好似有
8、东西闪了一道白光,赶忙缩手躲开结果左手手指还是被划了一下可见被害人先动手并刺伤被告人,被告人出于自己保护随手拿了水果摊位的椅子,砸了它一下就赶紧跑了,可是穆辉却穷追不舍,为了逃脱而后又朝他的背砸了两下可见。具体请看第5页康磊的证词可见双方发生的纠纷的情节显着稍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且系基于被告人的主动挑衅行为,行为本身危险程度较低,至多造成被害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不可能毁坏被害人人体组织的完好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被害人人体的健康。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没有能力知道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因而被告人既没有责任预见也没有能力预见稍微的殴打行为有可能发生年轻且身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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