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8大陷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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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8大陷阱借条8大陷阱_借条的陷阱借条是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那么在写借条中存在的大陷阱你知道多少?本文是学习啦我整理的借条8大陷阱,仅供参考。借条的陷阱借条8大陷阱一、打借条时成心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成心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
2、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成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本人笔迹所写。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能够理解为归还,
3、又能够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此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成心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到达不还借款的目的。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
4、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而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本人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
5、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归还18000元。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慎重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心怀叵测,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进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
6、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假如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假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借条的陷阱(案例)一、公款打到私人账户上,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由吴某存到他的个人储蓄账户上。甲公司看到货
7、物已装车一半就向吴某交付了货款,之后,乙公司拒绝发货并且将已经装车的货物卸下。甲公司方知受骗,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错列了被告,我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自然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假如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二、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案例:小郝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小郝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由于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
8、而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孙某举家莫辩,遂败诉。三、只写了借条而未写收条,债务人否认收到了借款小汪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当时身边没钱,故并未交给我该笔款项,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给我,故未抽回借条。假如当初小汪要求老刘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面添上一句刘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没有这样的纠纷了。四、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赵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将款送到赵某的公司,在赵某书写借条时,赵某称到里间屋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
9、便将所借款项交给赵。后赵某拖欠不还,李无奈起诉到法院,赵某赖账不认,经笔迹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赵某所写。五、利用文字歧义到达赖账目的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1万元,李某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李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9万元。这里的还字既能够理解为归还,又能够解释为尚欠,因此其内容既能够理解成如今尚有9万元未归还、可以理解成如今已归还9万元。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万元,因此官司败诉。六、出借人在自书借条上更改金额钱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陈某本人写好借条让钱某签字,钱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陈某
10、持钱某签字的欠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15万元。,钱某大呼冤枉。后经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书写时间鉴定,确认陈某起诉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个1字,变成了150000元,而且借条上面没有同时写上大写金额,导致债权人涂改借条。七、借条未写明债权人名字又未销毁,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案例:袁某向小张借款若干。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袁某,未写明借何人的款项。后袁某归还该款,小张以借据找不到为由,为袁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袁某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若干。八、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
11、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成认本金但不成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九、打借条时成心把名字写错,以到达否认借款的目的小沈在舞厅与王露相识,其后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并打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条签名时玩了个花招,成心将王露写成黄露。由于杭州话黄、王同音,平常听别人也是叫她黄露,故小沈未觉察签名有误。到还款期后,小沈屡次催促王露还款未果,遂要将王露起诉到法院,
12、谁知律师查询的结果,债务人却不叫黄露,立案时就碰到了困难。固然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传票也不出庭,什么笔迹也不留给对方。法院难以支持小沈的诉请。案件最终采用了其他方法解决,但小沈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假如出借时小沈让复印一下王露的身份证,这类低级错误应该能够避免。借条注意事项及范本一、借条的概念: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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