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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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寿宁刺桐寿宁刺桐红红村村镇银镇银行有限公司章程行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1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2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3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3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8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3第九章 附 则 322018 年 8 月 17 日- 1 -寿宁刺桐寿宁刺桐红红村村镇银镇银行有限公司章程行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维护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以及其他企业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为发挥党组织在村镇银行发展中的引领、决策作用,涉及本行战略发展规划、普惠金融、风险管控、案件防控等重大业务决策时,需本行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结合开展“两学一做
3、”学习教育,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做好党费收缴补缴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本公司名称: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简称: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第五条 本公司住所: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梦龙街 38 号。第六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 2 -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本公司资产收益、
4、参与重大决策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依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本公司可下设分支机构。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第十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公司经营经营范范围围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
5、盈亏,自我约束,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社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本公司坚持商业可持续性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五条 本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愿出资,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为辖内社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6、。第十六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3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资本本第十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80 万元。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全部为符合投资村镇银行条件的企
7、业法人。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经营盈利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第二十条 本公司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股东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五章第五章 股股东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资额、出、出资资方式和出方式和出资时间资时间第二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名称 住所 注册号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东湖街 800 号 350500100055256福建天原投资有限公司 寿宁县东部新区杨梅仔 8
8、号 350924100008505寿宁县扬五洲矿业有限公司 寿宁县鳌阳镇工业路锦源大楼三层 350924100006281宁德市泓楷投资有限公司 宁 德 市 东 侨 经 济 开 发 区 曲 尺 塘1号 路6号4幢508室 - 4 -3509911000007981寿宁县龙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寿宁县斜滩镇新兴路 56 号 350924100002061寿宁县盛辉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寿宁县平溪乡平溪村锦雀巷66号 350924100001069福安市万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小留工业区 350981100005859宁德市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 德 市 蕉 城 区 鹤 峰 路 继 光 花
9、苑 老 干 部 活 动 中 心 二 层 350900100005244第二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转增股本后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转增后股本数额(万元)转增后占比(%)出资时间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50万元货币512550货币2014.04.142692.8512018.7.26 福建天原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 货币10500货币2014.04.1452810 2018.7.26寿宁县扬五洲矿业有限公司500万元 货币10500货币2014.04.1452810 2018.7.26 宁德市
10、泓楷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货币10500货币2014.04.14528 10 2018.7.26 寿宁县龙达工艺品有限公司350万元货币7350货币2014.04.14369.6 7 2018.7.26 寿宁县盛辉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30万元货币4.6230货币2014.04.14242.88 4.6 2018.7.26福安市万利源纸箱有限公司220万元货币4.4220货币2014.04.14232.32 4.4 2018.7.26 - 5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全部由初始出资人以货币资金认购。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本公司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11、,对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股权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依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
12、本公司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权:(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权奖励给本公司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宁德市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50万元货币3150货币2014.04.14158.4 3 2018.7.26 合计5000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 转增股本后共 5280 万元- 6 -司收购其持有股权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权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
13、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权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权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权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要求本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股权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回购股权,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本公
14、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不得退股。但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公司股权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权的,可以由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审批;变更或转让本公司股权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股权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村镇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为维护本行的稳健发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主要股东持有的- 7 -本行股份,在入股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15、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在本公司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股东会同意。第三十一条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权,事前须向本行股东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股东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第三十二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 50%的,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主要股东出质
16、股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 50%;所有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村镇银行全部股权的 20%。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第三十三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公司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公司股权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公司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转让或质押。股东在本公司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股东在本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公
17、司股权行使表决权,本公司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三十五条 除主发起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按规定其他股东及其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合计不得超过总股本百分之十,若特殊情况下- 8 -其他股东及其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合计超过总股本百分之十的,须放弃所持超过百分之十部分的股权表决权,其所放弃表决权的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股东同意主发起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权转由其
18、将来成立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持有。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产生生办办法、法、职权职权、 、议议事事规则规则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是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和按所持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公司印发的股权证明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一)本公司名称;(二)本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证的编号;(四)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五)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权数;(
19、六)股东取得股权的日期。股权证明书须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有效,本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三十九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明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本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明书。第四十条 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权数;(三)股东取得股权的日期;- 9 -(四)股权质押情况;(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依其所持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聘任权和被聘任权;(二)依照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按其所持股权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20、形式的利益分配;(三)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四)对本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公司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七)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权的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权;(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符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并向本公司
21、提供证明其持有本公司股权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10 -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2、讼。执行董事或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不
23、得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股东不得抽逃、虚假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村镇银行股权;(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七)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执行董事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
24、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应经但未经监- 11 -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八)本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公司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九)本公司承诺积极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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