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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提纲一、什么叫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详细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3)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二行政执法的分类1广义的行政执法(1)外部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特征重点4详细行政行为特征2狭义的行政执法详细行政行为二、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哪些一行政审批行为1.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行为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
2、许可审批行为3.行政审批的设定根据重点4.行政审批的撤销、收回和转让二行政处罚行为1.处罚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申诫罚,例如警告。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能力罚,又称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处罚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4.行政处罚的适用不得重复罚款:处罚法24条规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处罚法25、26、27条规定,追责期限:处罚法29条。5.行政处罚的施行施行机机关、施行程序6.行政处罚的执行当场收缴罚款问题加处罚款问题没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百分之三三行政强迫行为包括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行政强迫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行政强迫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别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迫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损害。行政强迫属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迫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强迫,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行政强迫措施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经过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4、、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迫措施的法律特征:附属性。行政强迫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详细讲,是为保障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详细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限权性。固然有的行政强迫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迫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而,行政强迫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临时性。行政强迫措施是对某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
5、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久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非制裁性。行政强迫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的为直接目的。因而,行政强迫措施并非需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它能够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可以针对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作出。这正是行政强迫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迫措施不服的,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迫措施的种类有五种: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迫措施。根据行政强迫措施所
6、针对的对象,行政强迫措施能够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迫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迫措施。1对人身的行政强迫措施6种:1强迫传唤与讯问。2强行带离或者强行遣散。3强迫履行作为义务。强迫履行是指行政主体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迫其履行兵役义务。4强迫遣送。强迫遣送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将特定人员强迫送回其原地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
7、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能够将其遣送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不遵守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能够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能够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遣送。5强迫戒毒。强迫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需要送入强迫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施行强迫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6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对传染病患者强迫其不同其别人员接触并进行治疗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
8、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能够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迫隔离治疗措施。2对财物的行政强迫措施6种:1查封。2扣押。3冻结。4强迫拆除。强迫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强迫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9、强迫拆除。5强迫扣缴、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施行行政强迫措施的程序(4个):行政强迫措施的程序能够归纳为:批准、告知、施行和解除。1)批准。施行行政强迫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假如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迫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迫措施由法律、法规
10、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施行,不得委托施行;行政强迫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施行,其别人员不得施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稍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能够不采取行政强迫措施。2)告知。施行行政强迫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并配合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迫措施。行政强迫措施中的告知和行政强迫执行中的告知目的是不同的。行政强迫执行由于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因而,行政强迫执行中的告知实际上是再次敦促法定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行政强迫措施不一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施行。行政强迫措施决定告知当事人后,行政主体即可施行行政强迫措施。在施行行政强
11、迫措施时,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应当知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迫措施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以示慎重和严肃。二是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不能随意拖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时限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确定时限,适可而止。4)解除。行政强迫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它只是行政主体随之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准备和前奏,一旦采取行政强迫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迫措施就应当及时解除,否则就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行政强迫执行。行政强迫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迫履
12、行义务的行为。1行政强迫执行的条件4个: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B、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C、行政强迫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受权的行政机关施行;D、行政强迫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2行政强迫执行的方式6种: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排除阻碍、恢复原状;E、代履行;F、其他强迫执行方式。3.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迫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5个:催告、决定、施行、中止、终结。A、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迫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
13、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B、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迫执行决定。强迫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C、施行行政机关施行强迫执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施行行政强迫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迫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迫拆除。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14、,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D、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以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E、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
15、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以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程序:1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迫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执行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强迫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程序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该执行案能否应由法院强迫执行,即有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该申请能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等
16、;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否证据充分,能否合法、正确等。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则立案并及时执行。如以为有问题的,可不予立案并退回行政机关。3通知履行。对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迫执行。4执行。执行由人民法院主持,能够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5.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能够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
17、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根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根据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当。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需要立即去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去除的,行政机关能够决定立即施行代履行;当事人不
18、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四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实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定认证、证实、登记、鉴证等。五行政给付行为1.概念2.特征给付主体、给付对象、给付内容、要式详细行政行为。3.行政给付形式主要有6种:1就业和安置。即对特定对象安排就业
19、或者给予就业援助,改善特定对象的寓居条件。(2)最低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包括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因公伤残救济金等。(3)抚恤和优待。一是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救助形式,含有慰问性质,如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因工伤残救济金等。二是给予特定对象人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救助形式,如享受某种待遇、免费入学、减免义务等(4)救灾扶贫。这是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救助形式。如对自然灾祸的公民救助,对贫困户的帮助等。(5)紧急救助。指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处于危急、面临危险的对象给予的救助和帮助。如对洪水爆发地区的救助等。(6)收容。将生活困难或有特
20、殊要求的人员接受下来,并给予生活安排或治疗的形式,如对孤儿的收留等。六行政征收征用行为1.行政征收1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迫方式无偿获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2特征5个:处分性。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而不是仅限于对其财产使用权的限制。行政征收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财产权的被剥夺。正由于如此,行政征收不能纳入行政强迫措施的范畴之内。强迫性。行政征收机关施行行政征收行为,本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迫别人服从的效力。因而,施行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甚至能够在违犯行政相对
21、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详细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应承当一定的法律后果。无偿性。除土地征收外,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任何报酬,这是国家施行其职能,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这也是行政征收同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迫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损害性,因而,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损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经过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详细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
22、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这是当代行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征收行为不服,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征收的种类征地、征税、收费。2.行政征用1概念2特征5个3行政征用补偿法定补偿、政策补偿、协议补偿。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七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检查的
23、主体、行政检查的对象、行政检查的内容。行政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迫性的、依职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不直接处理和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主体确认事实和采集证据的一个经过。行政检查的权限第一,进入现场权。第二,询问权。第三,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迫措施。行政检查的程序分为实地检查程序、书面检查程序和十分检查程序。施行行政检查应注意的6个问题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为搜寻。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
24、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屡次重复进行。5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6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三、行政执法的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根据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内容合法适当。二合理原则1非歧视、平等对待当事人2符合法律目的3遵循先例,不能反复无常4.所采取的措施确有必要:不能大炮打苍蝇5.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不能杀鸡取蛋三公开原则执法根据要公开、执法权限要公开,执法程序要公开,执法文书要依法送达。4、诚实守信原
25、则诚实守信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行政行为要出于好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依法办事,信守承诺。1政令不能朝令西改。2撤销、撤回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要补偿损失。3行政机关违法要承当法律责任。四、哪些单位能够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三受委托的组织五、哪些规范能够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据一执法的根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规范性文件二怎样适用执法根据开展执法执法根据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十分法优于一般法4执法根据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六、行政执法证据问题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
26、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二行政执法主体调查采集证据的要求1.全面采集证据。要尽可能全面地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凡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材料都要采集。2.客观地采集证据。采集证据要做到实事求是,要尽可能采集原始证据。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加以夸大或缩小。不能根据主观设想的框框采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3.公正地采集证据。不能为了施行处罚有选择地采集证明被调查人违法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也不能为了偏袒被调查人而成心采集证明被调查人不构成违法或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4.及时地采集证据。调查取证要做到三及时:及时立案、及时调查、及时制作相关笔录。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27、的证据1.违背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或者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在境外构成的未办理法定证实手续的证据材料5.无原件、原物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别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的证言七、关于行政执法程序问题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二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程序正当是执法程序的根本要求1.保证执法根据得以贯彻施行2.保证合法执法3.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4.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5.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树立公正无私和秉公办事的
28、形象三与行政执法程序有关的一些制度1.听证制度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执法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讲明理由制度7.期间制度8.送达制度八、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问题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1.外部监督1权利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2政协的监督即民主监督3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监督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4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5社会的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2.行政内部层级监督1概念2监督的体制3监督的主体三监督的范围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般通过备案审查来实现监督2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督九、关于行政救济问题一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三行政赔偿十、关于行
29、政执法的新要求一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该报告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做到既不渎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滥作为、迟作为。2.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范。3.公正执法,就是要做到不歧视、不偏私、合理执法。4.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举止文明、执法态度公允、执法用语规范。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
30、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2.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遭到公平正义。普遍建立法律参谋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加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
31、权的较大的市数量。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穿插、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气力。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4.强化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利,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利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
32、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加强和改良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利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利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三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要求(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提出:1.加快法治广西制度建设。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法治广西建设纲要,完善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以开展“
33、法治市县、“法治行业、“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创立活动为抓手,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为基础,推动法治广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推进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健全社区矫正等制度。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推进行政综合执法,理顺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运作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气力,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建设,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当的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创新审批制度和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实行审批项目、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推行“阳光审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