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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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 号二 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
2、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第四条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和协调。第二章 收案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格式表附后) ,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
4、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5、合要求;(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四)进行收案登记。第十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第十一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 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第十二条 选
6、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
7、笔录上签字。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I、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第十七条 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一)计算机随机法I、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二)抽签法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3、
9、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第十八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第二十条 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
10、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第二十一条 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第二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第二十三条 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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