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讨论决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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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长 宁 区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讨 论 决 定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要求,为推动各处级单位切实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讨论决定环节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一、讨论决定前酝酿征求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函报上一级干部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1.破格提拔干部的;2.除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科级干部数量超过本单位科级干部“三定 ”职数 30%及以上的;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
2、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系统)内提拔任用的;4.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5.拟提拔干部即将到龄退休的;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涉及部门与街道、镇双重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任免,主管方- 2 -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专题研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或者考察组采取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讨论拟提交党委(党组)会议审议的干部人选任用建议方案。二、讨论决定程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介绍情况。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或者由
3、党委(党组)指定的人员逐个介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三、其 他党委(党组)履行民主推荐、测评、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应将纪实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草表)、考察材料(含诚信审查情况)等报送上级干部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讨论决定结果无效:1.以党政班子会、党政联席会议等其他形式替代党委(党组)- 3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2.党委(党组)成员到会人数未达到全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应当向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报告但未作请示上报,或未得到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4.存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问题。即:未经推荐、考察等程序,党委(党组)会上临时提出拟提拔干部任用事项并决定任用,或者事前未纳入会议讨论议题,在党委(党组)会上临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5.其他原因导致讨论决定结果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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