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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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我校本科教学 质量,具体 实施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是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基础性文件,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框架是使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构架,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流程是使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得以持续、闭合、循环运转的关键。本条例是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框架和流程,使质量标准纲要提出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处于严格受控状态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得以落实。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
2、的领导机构是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主持的校教务委员会,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1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2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3决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质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质管办” ),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2组织管理评审和教学评估;3汇总、统计各个工作机构和监督单位等提交的有关表格、数据、报告等;4完成校教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执行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工作机构是学校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务
3、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处、宣传部、 监察 处、图书馆、教育技术与计算中心等,以及各校区的管理委员会、体育部和各学院(系),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1制订相应的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指标;2制订实现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指标的计划;3组织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4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上述各项子目标、计划应广泛征求各学院(系)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实施方案 应公布,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改进工作。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对主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负责。第六条 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系统是本科教学
4、质量监督系统。主要由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及全校师生实施监督。有以下几种监督: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设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2.定点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本科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能部门、学院(系)等;3定期监督: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管理评审和教学评估;4.公众监督:由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第二章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实施第七条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是校长。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
5、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权限和沟通;管理评审;教学评估。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第九条 学校定位和 办学思路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第十条 校教务委员 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 人、财、物”的投入。第二节 质量目标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项 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部、 财务处和各学院(系)具体执行。第十二条 校教务委 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第十三条 在主管教学副校 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组织下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体育部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
6、指导思想,制(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理论知识、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实践训练及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报校教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 应根据学校制定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的业务培养目标。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确保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及时到位。第三节 专业设置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 项目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具体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根据社会 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审阅教务处提出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报校教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
7、各项工作:1.制(修)订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学院(系)申报的新专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责任人;2.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报项目责任人。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好以下各项工作:1.根据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需要申报新专业的学院(系)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2.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第二十条 校教务委 员会负责审核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第四节 职责、权限和沟通第二十一条 职责、权 限和沟通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由质管办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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