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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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 31 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在完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基础上,9 月底前,全面开展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
2、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二)循序渐进。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2 (三)有序就医。坚持与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生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三、规范流程(五)建立异地就医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
3、即参保的统筹地区,下同)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 实行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备案信息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实时上报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六)严格入院登记审核。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社会保障卡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对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办理异地就医入院登记。(七)规范结算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 3 医疗费用等信息经省和国家系统实时传送至
4、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计算出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和省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延后传输。(八)强化综合协调。省级经办机构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见附件)负责协调和督促各市(州)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市(州),省级经办机构可向部级经办机构申请暂停该市(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州)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四、加强服务管理(九)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
5、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十)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待遇。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 4 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十一)加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协议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对未履行责任义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依据服务协议暂
6、停或终止其直接结算定点资格。省内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确定。五、强化资金管理(十二)实行预付金制度。跨省异地就医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省级预付金额度由部级经办机构根据往年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核定。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2 个月资金,按年清算。各市(州)预付金额度由省级经办机构核定。省级通过预收各市(州)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各市(州)通过预收市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十三)规范资金预付及清算。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按照部级统一清分,省、市(州)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
7、清算。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在省际间由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省内由省级财政专户与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 5 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收到的预付及清算单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级财政部门,同时,通过省系统分解下发各市(州)。市(州)级经办机构将从省系统收到的预付及清算单确认汇总,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市(州)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对市(州)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及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专户划拨预付和清算资金。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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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 以及 社会保障 财政厅 关于 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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